-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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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庫案例:(2024)京0112民初19067號
一、主要觀點
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訴訟參與人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獲取且未經甄別核實的虛假案例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受理任某璐訴曹某、北京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任某璐委托寧夏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庭審結束后,為論證該方觀點,楊某向法院提交書面代理意見,其中援引了兩個與本案事實、爭議法律問題相似的案例。該兩個案例顯示對應案件的案號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1民終12345號。通州區人民法院以案號為關鍵詞,通過相關平臺進行檢索并獲取相應裁判文書。該院將裁判文書與楊某提交的案例進行比對、核實,發現:楊某提供的兩個案例與本案的事實細節、法律爭議以及裁判邏輯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較強參考價值;但實際上,兩個案例所述事實情況與相應案號對應的真實案件的事實情況完全不符。經承辦法官詢問,楊某承認該兩個案例系其依據本案的事實提煉關鍵詞和爭議焦點后,反復向某人工智能語言模型軟件提問后獲得,其未經核實即將該兩個案例寫入代理意見提交法院。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 0112 民初 19067 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曹某賠償原告任某璐158273元;二、駁回原告任某璐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該院在判決書中對楊某提交虛假案例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載明:“本院對此提出批評,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為戒,在向法院提交參考案例、法條時,應當進行檢查和核驗,確保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擾亂司法秩序。”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觀點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對于楊某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獲取且未經甄別核實的虛假案例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據此,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和信用要求。具體體現為應當如實陳述、合法舉證,也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參考案例、法律條文等訴訟材料應當確保來源可靠、內容真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二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此,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從業者,更應當遵循訴訟誠信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對于提交法院的證據及其他材料應當進行甄別核實,確保真實、準確。本案中,楊某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獲取案涉案例,未作任何核實即提交法院。案涉案例被證實系虛假案例,與對應案件真實情況完全不符。因此,楊某的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技術的邊界,違反訴訟誠信原則和律師職業道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該條款規定的證據應當屬于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以期參考適用的案例,系訴辯意見范疇,不屬于證據。故向法院提交未經核實的虛假案例的行為不構成上述條款規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但是,訴訟參與人提交虛假案例的行為違反訴訟誠信,妨害民事訴訟秩序,其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結合主觀過錯程度、危害后果、妨礙民事訴訟程度等因素,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案中,無證據證明楊某系故意提交虛假案例,且其事后能夠主動說明案例來源,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故法院酌情在判決中對其提出批評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1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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