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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都報道,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文書中,部分文書的審判人員姓名被隱去,案號被模糊處理引發關注。南都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依照司法公開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號都不應當在上網文書中作隱名或模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關法院整改。
一紙判決,落筆千鈞,它不僅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承載著司法正義的最終宣示。然而,近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部分公開文書中出現了荒誕一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姓名,竟被赫然隱去,代之以刺眼的“XXX”;甚至連案件的唯一“身份證”——案號,也遭模糊處理。
若非最高法及時回應并責令整改,公眾幾乎要疑惑,這究竟是一份來自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判決,還是一封意圖隱匿來源的匿名信?人們不禁要問,堂堂正正行使審判權,依法作出的裁判,審判者之名,有何“見不得人”?
司法公開,尤其是裁判文書公開,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基石,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面子工程”,而是保障司法公正、接受人民監督、樹立司法公信的“里子”要求。公開,意味著責任的可追溯性。法官的姓名簽于判決書之上,代表的絕非個人榮辱,而是一份沉甸甸的、可供歷史和法律檢視的責任。
這份署名,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最直觀的體現,將姓名隱去,看似保護了具體個人,實則抽空了責任的主體,讓莊嚴的司法裁判淪為一種模糊的、集體性的、難以究責的“權力輸出”。這無異于在司法公開的“陽光法案”上,人為拉上了一層帷幔。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的解釋是“部分操作人員不熟悉文書隱名要求”,此說或許道出了直接原因,卻難以完全消弭公眾疑慮。公眾對個人信息保護日益重視,文書上網對當事人及相關自然人進行隱名處理,是司法文明的進步,應予肯定。但將這一旨在保護訴訟參與人隱私的原則,誤用到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審判人員身上,在邏輯和法理上都是南轅北轍的錯位。
這種“錯位操作”集中出現于特定時期(2024-2025年)、涉及多個省份,難免讓人追問,這僅僅是基層文員的技術失誤,還是某種更深層心態的無意識流露?是否折射出部分法院或人員在面對海量文書上網、更廣泛的社會監督時,產生了某種“避責”或“畏光”的惰性心態?
我們必須警惕,這種“隱名”操作,哪怕源于無心之失,其造成的客觀效果是危險的,它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損害了公眾對司法過程“看得見的公正”的信任。當公眾無法確知判決出自何人之手,監督便無從談起,司法公信力的微觀基礎也隨之松動,長此以往,恐將助長一種“集體負責實則無人負責”的模糊地帶,與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馳。
因此,最高法的迅速回應和整改要求是必要且及時的,但整改不能止于糾正這幾份文書。此事更應成為一個深化司法公開的反思契機。一方面,必須通過完善技術處理標準和加強人員培訓,堵住操作漏洞,確保類似“張冠李戴”的錯誤不再發生。
另一方面,更需在思想層面重申:審判者的署名,是其職業榮譽與法律責任的統一體,公開姓名,是自信,是擔當,是向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司法權威的建立,正在于每一個細節都經得起陽光的審視和時間的考驗。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防線是否堅固,既取決于判決書中的法理邏輯,也體現在從審判席到公開網的每一個環節是否都坦蕩光明。讓每一份判決都署名清晰、案號明確,讓每一位審判者的智慧與責任都能被看見、被評價、被監督,這才是“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的真諦。陽光之下,堂堂正正,有何懼哉?這不僅是技術規范,更應是融入每一位司法者血脈的職業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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