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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糾紛中,被告人身處國外的起訴難題與判決執行困境,是當事人維權的核心痛點。尤其針對韓國的跨境執行,需嚴格遵循韓國官方公示的法律條款與雙邊司法協作規則。
一、境外被告人起訴的核心邏輯與管轄依據
起訴境外被告人的核心前提是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而針對韓國相關糾紛,管轄權的確定需同時兼顧中國法律規定與韓國國際管轄權規則。根據韓國《國際私法》(ACT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2條、第3條規定,韓國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的核心標準是“當事人或爭議案件與韓國存在實質聯系”,具體包括被告人在韓國有慣常居所(無慣常居所但有住所的亦適用)、被告人為韓國公民且享有外國管轄權豁免,或涉訴企業的主營業地、法定住所地在韓國等情形。
從起訴流程來看,無論選擇向中國法院還是韓國法院起訴,均需完成兩項關鍵工作:
1、精準鎖定管轄法院,若向中國法院起訴,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涉外管轄的規定,向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可供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若向韓國法院起訴,需根據韓國《國際私法》確定的管轄標準,向被告慣常居所地或企業主營業地的韓國地方法院提交訴狀。
2、完成司法文書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三條、第五條規定,中韓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分別為中國司法部與韓國法院行政處,司法文書可通過該中央機關渠道送達;若被告為韓國公民且居住在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成員國,也可通過韓國駐當地使領館送達,但不得違反所在國法律及采取強制措施。韓國《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法》(ACT O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MUTU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進一步明確,司法文書委托送達需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院長向韓國法院行政處提出申請,再由韓國外交部轉交韓國相關法院執行。
二、中國判決在韓順利執行的法律要件與實操路徑
中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在韓國獲得執行,需同時滿足韓國國內法規定的要件與雙邊協作要求,核心依據包括韓國《民事訴訟法》《民事執行法》、中韓司法協助條約及《紐約公約》相關規定。
(一)執行的核心法律要件
根據韓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及韓國法院實踐,外國判決在韓獲得承認與執行需滿足四項法定要件(韓國法院官網公示核心條款):
1、依據韓國法律或條約規定,承認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具有國際管轄權,這與前文所述韓國《國際私法》中的管轄權標準相互銜接;
2、敗訴被告已通過合法方式收到起訴狀及開庭通知,獲得充分抗辯機會(公告送達等類似方式除外,或被告雖未簽收但已應訴的情形);
3、判決內容與執行程序不違反韓國公序良俗及社會秩序,例如過高的懲罰性賠償通常會被韓國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拒絕執行;
4、存在互惠關系,即韓國判決在該外國獲得承認與執行的條件不存在顯著不公或實質差異。需特別注意的是,中韓雖未締結專門的民事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條約,但實踐中雙方依據互惠原則相互承認執行對方法院判決,北京四中院、濟南中院均有承認韓國法院判決的案例,韓國首爾東部地方法院也已認可中國法院判決的效力并準予執行,形成了事實上的互惠關系。
(二)執行的實操流程與材料要求
第一步,明確申請主體與管轄法院。根據韓國《民事執行法》第26條規定,申請承認與執行的主體為勝訴方或其合法代理人,管轄法院為債務人一般訴訟地的地方法院;無一般訴訟地的,由韓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第二步,準備完整的申請材料。根據韓國法院行政處及司法協助條約要求,申請材料需包括:經認證的中國法院生效判決正本或公證副本、判決生效證明文件、起訴狀及送達憑證(證明被告已獲得抗辯機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所有材料均需附有符合要求的韓文譯本,這是韓國法院受理的硬性要求。若為缺席判決,還需額外提交中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的完整證明材料,否則韓國法院可能以“被告未獲得充分抗辯權”為由拒絕受理。
第三步,法院審查與執行實施。韓國法院對申請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形式審查重點核查材料完整性與譯本合規性,實質審查則圍繞前述四項法定要件展開。根據韓國《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法》第3條規定,即使無專門司法協助條約,只要對方國家保證對等協助,韓國法院仍可依據本法審查執行。審查通過后,韓國法院將作出承認與執行的裁定,后續執行程序與韓國國內判決一致,可申請法院查詢被申請人在韓財產(包括銀行賬戶、不動產、車輛等),若被申請人拒不申報財產,將被列入債務不履行者名單,面臨金融限制等處罰。
(三)仲裁裁決在韓執行的特別規則
若糾紛通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在韓執行可依據《紐約公約》簡化程序。根據中韓司法協助條約第二十五條規定,雙方應依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相互承認執行仲裁裁決,韓國作為紐約公約締約國,其《仲裁法》已全面繼受公約標準。相較于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在韓執行的優勢在于審查標準更簡化,核心審查是否存在公約規定的有限拒絕情形(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程序不當等),無需額外證明互惠關系,執行效率更高。
三、核心注意事項
1、證據與財產線索前置準備:起訴前需收集完整的跨境證據(如經認證的合同、付款憑證、往來記錄等),同時盡可能鎖定被申請人在韓財產線索,這是判決執行的關鍵基礎;若財產線索不足,可在起訴后向韓國法院申請財產調查令,責令被申請人申報財產。
2、程序時效嚴格把控:向韓國法院起訴的,被告收到訴狀后有30天答辯期(可申請延長),逾期未答辯的,韓國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申請判決執行的時效需遵循韓國《民事執行法》規定,逾期將喪失申請權。
3、借助專業法律協助:中韓法律體系存在差異,建議委托熟悉韓國法律的律師或通過中韓律師協作辦理,尤其需確保韓文譯本的準確性與合規性,避免因材料瑕疵導致執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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