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保險論壇)
保險代理人因銷售糾紛被刑事立案判刑的情況,相較于常見的民事投訴、退保糾紛乃至訴訟而言,仍屬少見。
曹某某即為一例,他因利用非法獲取的客戶信息銷售保單而被警方抓獲并最終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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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曹某某在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任職于某某公司1期間,使用了郝某(已判決)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某某公司2客戶信息。這些信息被曹某某用于銷售保單或協(xié)助辦理退保,并從中獲利不低于人民幣13.78萬余元。
2024年7月6日,曹某某在吉林省吉林市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曹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指出,曹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伙同他人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用于保單銷售獲利,侵害了眾多個人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據(jù)此要求曹某某永久性刪除其非法收集并存儲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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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包括同案人員郝某的供述筆錄、曹某某的供述筆錄、相關話術單和辨認筆錄,以及相關微信交易明細及保單明細等資料。
法院經(jīng)一審審理認定,曹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
最終,曹某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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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要求曹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回到社區(qū)后,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這些案例,無疑給所有依賴電話銷售、特別是通過非正當渠道獲取客戶信息的保險代理公司和從業(yè)人員敲響警鐘!
上海靜安區(qū)保險公司客服團伙案:保險公司客服王某與業(yè)務主任姜某共謀,由姜某提供車險保單號,王某利用職務權限在系統(tǒng)內(nèi)查詢補充客戶姓名、聯(lián)系方式、住址、險種及保費等詳細信息,并以每條8-15元價格出售。
王某另發(fā)展兩名同事參與,三人非法獲利26.7萬元。法院認定其行為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6萬元。
南京車險信息黑產(chǎn)鏈案:汽車服務公司負責人楊軍通過車輛檢測站工作人員吳德松獲取全南京市私家車主的車牌號、身份證號、保險到期日等信息,后轉(zhuǎn)向黑市購買信息,7年間累計獲取車主信息370余萬條,并以每條5分錢價格轉(zhuǎn)售給保險公司、汽車銷售公司。
楊軍被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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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嚴打態(tài)勢持續(xù)高壓
近年來,國家對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打擊力度空前嚴厲且持續(xù)高壓。許多保險電銷人員習慣性依賴的所謂“客戶名單”購買渠道,已被法律明確定性為犯罪源頭。這條路已是死路一條,觸碰必遭嚴懲。
2、“使用即犯罪”,目的非擋箭牌
判決清晰表明,無論獲取的非法信息是用于銷售新保單,還是協(xié)助辦理退保(此案中主要指向銷售獲利),只要實施了非法獲取并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標準,刑事責任無可逃避。
3、“作案工具”鐵證如山
警方在辦案中熟練地提取了曹某某使用的“話術單”、保單明細等資料作為關鍵證據(jù)。這意味著,電銷人員日常使用的銷售工具、客戶記錄,在違法行為面前,都將成為指向自己的鐵證。
4、行業(yè)轉(zhuǎn)型大勢所趨
該案發(fā)生的背景,是保險電銷渠道的急劇萎縮。僅在今年,已有包括“電銷之王”大都會人壽(3月關閉全部10家電銷中心)在內(nèi)的6家保險公司,累計裁撤了多達12家電銷中心,其中平安人壽一家就裁撤了3家。主流保險公司正在主動或被動地告別嚴重依賴非法信息獲取的傳統(tǒng)粗放電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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