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救援總隊2025年12月31日發布《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4·12”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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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2日,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呈貢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8人死亡,火災直接經濟損失53.04萬元。
調查認定:昆明市呈貢區烏龍街道海湖路1156號B-01商鋪“4·12”火災是一起因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涉事商鋪違規住人,違規使用和改裝超標電動自行車,違規改裝蓄電池,蓄電池短路起火,有關部門、單位職責落實不到位導致的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事故。
2025年4月11日晚,呈貢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經營者嚴某因母親生日,其親屬4人從外地趕到呈貢,與嚴某及其家屬在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為母親過生日,隨后9人留宿在經營部內,嚴某母親在一層梯段下方居住,其他人員在二層居住。
4月12日0時左右,嚴某睡前對涉事建摩牌兩輪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涉事車輛停放于商鋪內一層距南墻1.55米、距東門0.35米靠近門口區域,周圍停放有兩輛電動車,并存放有大量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配件等可燃、易燃物。01時50分許,一層正在充電的涉事車輛開始起火。嚴某母親發現后上樓叫醒嚴某,嚴某驚醒后下樓查看異常,行至樓梯轉角處發現涉事車輛起火,但因一層煙氣較大,隨即返回二層叫醒其他居住人員,隨后通過二層廣告牌跳至一層,并打開了一層鋪面玻璃門處置火災,試圖將起火的電動自行車拖出店鋪。01時56分路人蔣某騎車路過,發現起火后與嚴某一同處置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01時59分嚴某使用工具將一輛起火的電動自行車拖拽至海湖路左側行車道上。嚴某將一層商鋪大門打開后,室外空氣迅速涌入形成對流,進一步加劇了火災蔓延速度。01時59分18秒監控畫面顯示在海湖路左側行車道上燃燒的電動自行車火勢變大,建筑物二層有明顯火焰。
經調查確認,該商鋪二層被經營者擅自改造為住宿區域,擺放了高低床、木床、木柜、衣物等生活物品,商鋪日常有嚴某夫妻、子女及嚴某的母親共5人居住,事發當晚,有9人在商鋪內居住。此次火災事故造成8人死亡,8名遇難者均發現在起火商鋪二層。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2025年4月12日01時50分許,嚴某停放在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一層距南墻1.55米、距東門0.35米處充電的建摩牌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的鋰離子蓄電池(“國軒高科JTM黃金鋰電”)發生短路,引燃車體及周圍電動車、車輛配件、沙發等可燃物,蔓延擴大成災。
嚴某,火災當事人,呈貢吉祥摩托車配件經營部經營者,身為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從業人員,在明知其購買的建摩牌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明知所購買的國軒牌“JTM黃金鋰電池”存在“鼓脹”現象、明知電動自行車不得“私拉電線充電”“進門入戶”,且在其已被公安、市場監管、物業等部門多次提醒的情況下,仍對其名下的建摩牌電動自行車多次進行非法改裝,擅自在僅可使用48V/16Ah鉛酸電池的電動自行車上同時加裝超過國家標準參數的76.8V/40Ah鋰電池組和72V/20Ah鉛酸電池組,在火災當晚將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經營場所內設置居住場所,違規住人,并在發生火災時應急處置不當,其本人應對本起火災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何某娟,涉事房產實際購買者、所有者,其與嚴某簽訂租賃合同時,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將本不允許用于居住的商鋪,擅自在合同
中明確可作為“經營和居住”使用,導致起火建筑使用性質發生變更,且其對商鋪經營、住宿場所未設置物理分隔和獨立疏散樓梯。
青島國軒電池有限公司未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質量控制和生產管理把關不嚴,其公司生產的“JTM黃金鋰電池”產品存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情況。
安徽壘石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違規將不合格產品投放市場,其公司銷售的“JTM黃金鋰電池”產品存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情況。
昆明新葉商貿有限公司未嚴格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蓄電池產品,先后兩次向嚴某提供已“鼓脹”的“JTM黃金鋰電池”,并告知嚴某“JTM黃金鋰電池”存在“鼓脹”是因為“高原反應”,屬于正常情況,該公司銷售存在“鼓脹”問題的“JTM黃金鋰電池”故障短路是造成此次火災的直接原因。
嚴某,涉嫌失火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刑偵大隊刑事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呈貢區人民政府等10個單位和25名責任人在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建議移交昆明市紀委監委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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