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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里常能聽到這樣的說法:“孩子還小不懂事,算了吧”“老人都七十多了,別跟他計較”。以前遇到未成年人尋釁滋事、老年人肆意擾亂公共秩序,哪怕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規定,往往也因為年齡原因沒法執行行政拘留,讓受害者只能吃啞巴虧。但從2026年1月1日起,這種“年齡當免罪金牌”的日子要徹底結束了。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即將正式施行,這次修法最受關注的變化,就是打破了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和70周歲以上老年人“絕對免予行政拘留”的舊規。只要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屢教不改,哪怕是這兩類特殊群體,也得依法接受拘留處罰。這不是法律變得苛刻了,而是讓公平正義不再受年齡限制,既守住了人文關懷的溫度,又亮出了規則的剛性底線。
修法不是“苛責弱者”,而是回應民生訴求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從2006年施行到現在,已經快20年了。當初設定“14-16周歲不執行拘留”“70周歲以上不執行拘留0周歲以上不執行拘留”的條款,本意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老年人的體恤,彰顯人道主義精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這些規定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也符合大眾對特殊群體的包容心態。
但隨著社會發展,情況慢慢變了。有些家長把“孩子還小”當成縱容的借口,導致部分未成年人多次尋釁滋事、校園欺凌,甚至結伙毆打他人,卻因為“未成年”身份免于拘留,不僅讓受害者身心受創,也讓這些孩子失去了正確的是非觀;還有些老年人覺得“年紀大就沒人敢管”,在公共場所肆意鬧事、辱罵他人,甚至毆打弱勢群體,卻只能得到警告或罰款的輕罰,讓法律的權威性打了折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處長張義健解釋,這次修法的核心是“與時俱進解決新問題”。近20年來,高空拋物、無人機“黑飛”、校園欺凌等新情況不斷出現,原有的法律條款已經難以覆蓋。而針對特殊群體的“一刀切”免拘規定,也讓部分人鉆了空子,出現了“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公平現象。
新規的出臺,并不是要否定人文關懷,而是要實現“過罰相當”。偶爾犯錯、情節輕微的,依然能獲得批評教育、罰款等輕罰機會;但對于故意作惡、屢教不改,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律必須亮出“牙齒”,不讓守法者受委屈,不讓違法者鉆空子。這既是對受害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特殊群體的負責——真正的關愛不是無底線縱容,而是讓他們明白“年齡不是擋箭牌,違法必擔責”。
新規劃清邊界:這兩類人,滿足條件必拘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保留特殊群體保護框架的基礎上,新增了關鍵補充條款,用明確的標準劃定了“必須執行行政拘留”的適用場景,普通人一看就能懂,再也沒有模糊地帶。
第一類: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兩種情況必拘
舊法中“14-16周歲一律不執行拘留”“16-18周歲初次違法不執行拘留”的規定被優化,以下兩種情況將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再也不能靠“未成年”身份逃避責任:
1. 14-16周歲未成年人:要么單次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比如結伙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校園欺凌導致受害者抑郁焦慮,或是在公共場所故意損毀公共設施引發秩序混亂;要么“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比如第一次盜竊被警告,還沒滿一年又實施尋釁滋事,這種屢教不改的情況也會被拘留。
2. 16-18周歲未成年人:即便屬于初次違法,但只要“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比如脅迫他人一起違法、故意破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也將執行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新規并沒有放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詢問違法未成年人時,必須通知監護人到場;如果監護人沒法到場,就得通知成年親屬、學校老師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陪同。針對校園欺凌,更是明確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的學生欺凌,公安機關會依法處理,學校如果沒按規定處置,還會被追責,真正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舉個真實案例:2025年11月,黑龍江佳木斯樺南縣一名16歲女生遭十二名同學集體毆打、霸凌,還被逼迫在零下的室外脫衣,之后被診斷出抑郁、焦慮。按照舊法,警方對其中七名霸凌者做出了行政拘留處罰,但因為未成年而不予執行。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這些霸凌者的行為已經屬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即便未成年,也會依法執行拘留。這能給施暴者敲響警鐘,也能更好地保護其他學生的安全。
第二類:70周歲以上老人,兩類情形照樣拘
舊法“70周歲以上一律免拘”的慣例被徹底打破,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將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年齡再大也不行:
1. 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比如毆打殘疾人、孕婦等弱勢群體,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引發公眾恐慌,或是實施猥褻等不端行為。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了“無心之失”的范疇,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必須依法懲戒。
2. 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再次違法且應當給予拘留處罰:比如第一次占道經營被罰款,還沒滿一年又因為辱罵他人被處罰,第三次再違法的話,就必須執行拘留。這是為了遏制“屢教不改”的情況,讓老年人明白法律的底線不能碰。
考慮到老年人的身體狀況,新規也兼顧了人道主義。執行拘留前會進行全面體檢,如果確診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羈押,會依法轉為加重罰款、社區矯治、責令具結悔過等替代措施,不會“一刀切”執行拘留。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逍遙法外——如果疾病治愈后,依然會恢復執行拘留,既不放任違法,也保障老人的基本權益。
湖北襄陽曾發生過一起案例:一名七旬老人聽信偏方,在自家院中種植了160株罌粟,按照舊法,因為年事已高不予執行行政拘留。如果放在2026年之后,種植罌粟本身就屬于違法行為,若數量較大、影響惡劣,即便年滿70歲,也會被依法拘留,除非體檢發現身體不適合羈押,才會轉為其他處罰措施。
關鍵界定:“情節嚴重”有明確標準,不憑主觀判斷
很多人關心,“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到底怎么認定?會不會出現“憑感覺判斷”的情況?其實新規早就考慮到了這一點,給出了多維度的綜合判定標準,避免模糊解讀:
1. 主觀上是否明知故犯、能否預見危害結果;
2. 是否存在屢教不改情形,比如一年內多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
3. 是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比如引發網絡輿情發酵、破壞公共秩序等;
4. 典型情形包括:結伙毆打他人、霸凌同學造成嚴重傷害、在公共場所故意損毀公共設施、毆打弱勢群體等。
還有一個重要界定:“一年內兩次違法”的計算是有明確邊界的。必須是兩次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一次是交通違法(比如闖紅燈)、一次是治安違法(比如毆打他人),則不計入該范疇;而且兩次都得被公安機關正式處罰,口頭警告是不計算在內的。這就避免了“一點小事就累計處罰”的情況,既嚴謹又合理。
比如有個15歲的少年,第一次因為小偷小摸被公安機關警告,沒過半年又結伙毆打同學,造成對方輕微傷,這就屬于“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按照新規,就得執行行政拘留;而如果是70歲的老人,第一次因為在小區里占道經營被罰款,第二次又在超市里辱罵收銀員、推倒貨架,這種“屢教不改”的情況,也會被依法拘留。
不止“一老一小”:這些違法行為,明年起也將重罰
除了針對“一老一小”的條款調整,此次修法還新增、完善了25條條文,將很多“模糊地帶”的違法行為納入規制,覆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讓大家的安全感拉滿。
特定場所從業人員,失職違法可能被拘
網吧、KTV、酒吧、賓館、洗浴中心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從業人員,以后可得注意了。以往這類場所如果未按規定登記顧客身份信息、容留未成年人進入、遮擋監控設備等,大多以罰款、警告為主;明年起,只要情節較重,就可能被處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單位還會被從重處罰。
比如網吧老板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允許其通宵上網,而且多次違規、拒不整改;或是賓館前臺未登記顧客身份信息,導致違法人員在店內實施犯罪活動,這些情況都可能直接對從業人員處以行政拘留,而不只是罰款了事。這能倒逼從業者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讓這些場所更規范、更安全。
“軟暴力”騷擾他人,多次實施必拘
以前遇到有人長期發淫穢、侮辱、恐嚇信息,或是通過電話、微信反復騷擾他人,干擾正常生活,往往只能靠拉黑躲避,即便報警也可能只是警告。明年起,這種“軟暴力”行為被明確納入治安處罰范疇,只要達到“多次”“情節較重”的標準,就會被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也會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比如有人分手后一直糾纏前任,每天發幾十條辱罵信息、半夜打電話騷擾,屢教不改;或是同事之間有矛盾,就通過社交媒體散布謠言、惡意詆毀,這些行為都屬于“軟暴力”騷擾,明年起都可能面臨拘留。這能有效遏制“忍無可忍卻無處說理”的情況,保護大家的正常生活秩序。
虐待、遺棄弱勢群體,零容忍
新規還強化了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虐待家庭成員,或是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比如年邁父母、年幼子女、殘疾親屬),被投訴或舉報后查證屬實的,也可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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