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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聽到這標題,第一反應就是:
「這還能算工傷?」
「不是送孩子嗎?又不是直接去上班。」
最近的判例,讓大家再次審視四個字:上班途中。
陳某,是江蘇某服裝公司的職工。
工廠在常州金壇區華陽中路,家在北戴新村,通勤工具是電動自行車。崗位實行綜合工時制,正常 早上7點左右上班,晚上9點左右下班。
2024年10月8日早上6點38分,陳某騎車先送孩子上學。就在錢資湖大道華中學南門附近,一輛小客車停車后突然開門,與陳某發生碰撞。
交警認定很清楚:對方全責,陳某無責。
傷情也不輕:脾破裂、骨折、腎挫傷,一串診斷。
陳某申請工傷。
人社局卻給了一個非常干脆的答復:不算。
理由是:這是送孩子上學的路線,與從家到單位的路線方向相反,不屬于上下班途中。
那么問題來了:上下班途中,必須是唯一一條「最短路線」嗎?送孩子這種日常生活行為,就天然被排除在外?
這個案子到了法院。
一審法院說《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前提是:上下班途中 +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那「上下班途中」怎么理解?
最高法院早就說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也算。
關鍵不在「有沒有繞路」,有沒有嚴重偏離以上班為目的。
法院調取了路線、時間、單位情況說明后發現:事故發生在合理上班時間內;送孩子上學屬于日常生活必需;路線雖然更遠一些,但并沒有脫離以上班為目的的整體行程。
于是,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的不予認定決定,要求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公司繼續上訴,堅持一個邏輯:路線是反方向,風險是自己增加的,憑什么算工傷?
二審法院的回應更直接:判斷上下班途中,看三個要素:目的、時間、空間。
陳某的目的,是上班;時間,在合理范圍內;空間上,雖然方向變化,但仍是在上班途中完成必要的生活行為。
于是法院反問式地給出結論:只是多承擔了一個父母的責任,就要被剝奪工傷保護嗎?
答案是:不。
最終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蘇04行終367號。
這個案件看得小匯有點心情復雜,不知道你感受如何,可以寫到評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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