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最高院駁回中國紅牛關于要求確認17枚紅牛系列商標所有權之后,中國紅牛的股東華彬集團基于《合資合同》的約定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簡稱“深國仲”)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上在先使用的2枚商標(見下圖)是中國紅牛的資產、“歸中國紅牛所有”。
2023年,基于華彬集團所提交的新證據,在還原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深國仲作出裁決,認定“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是中國紅牛的資產、歸中國紅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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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牛飲料作為一款具有提神醒腦效果的能量飲料于上世紀60年代由許書標先生發明于泰國,1995年,許書標先生打算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卻不得不面臨以下阻礙:首先,在泰國生產的紅牛飲料添加劑及咖啡因遠超我國限制,因此不能進口到中國;其次,許書標先生設立的海南紅牛依據泰國的紅牛飲料配方申請生產批文,卻得到“閹割”版的配方,達不到功能屬性更不具有任何商業價值;最關鍵的是,金華斗牛游樂中心(簡稱“金華斗牛中心”)已在1994年取得斗牛注冊商標,因此含有斗牛圖案的紅牛圖文商標無法在中國獲得核準注冊,只有英文“RedBull”商標獲得注冊。所以,許書標先生投資的海南紅牛自成立后無法生產、銷售紅牛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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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食公司獲得衛生部生產批文并投入給中國紅牛,形成了中國紅牛的產品。
1995年3月,許書標先生與嚴彬先生開展合作,開發紅牛飲料項目。嚴彬先生最終說服中國食品工業總公司(簡稱“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浩公司”)共同參與項目合作,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經過調研論證、配方改良,最終獲得衛生部批文對于中國紅牛飲料的生產批文。深國仲裁決認定,該批復確定了該款飲料配方的成份含量,所載的飲料即為這個紅牛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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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浩公司購買了“斗牛”商標,并投入給中國紅牛,滌除了中國紅牛產品上使用“雙牛圖”、“Red Bull”及“紅牛”字樣的簡體字商標的障礙。
為解決“斗牛”商標的障礙,1996年1月,中浩公司利用與金華斗牛中心同屬于輕工系統國有企業的便利,與之建立聯系,協商購買斗牛商標。但此時,金華斗牛中心已經將“斗牛”商標的部分權利轉讓給了金華市乳品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金華乳品公司”),嚴彬先生委托中浩公司與金華斗牛中心、金華乳品公司共同協商購買斗牛商標,相關資金由嚴彬先生個人墊付,最終于1996年1月簽署購買斗牛商標的三方協議:1996年1月13日,三方共同簽署《關于轉讓金華“斗牛”注冊商標的三方協議》,約定金華斗牛游樂中心將第675058號斗牛注冊商標 所屬第32類商品中“汽水”、金華市乳品實業有限公司將所屬“果汁”的所有權以三萬元轉讓給中浩公司,并承諾對中浩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即中國紅牛)在果汁、汽水等飲料上使用與斗牛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采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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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紅牛自成立即開始實際使用簡體字商標,中國紅牛使用該簡體字商標的時間先于泰國天絲商標注冊時間,且一直處于實際使用狀態。
1996年開始,中國紅牛產品使用帶有“雙牛圖”的商標再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換言之,通過中國國有企業的努力,滌除了中國紅牛產品使用“雙牛圖”的障礙,也滌除了紅牛商標注冊障礙,中國紅牛便開始使用至今并為消費者所熟知的“雙牛圖”+“Red Bull”+簡體字“紅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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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紅牛產品上在先使用了自己的簡體字紅牛商標,而且早于泰國天絲繁體字紅牛商標獲得注冊的時間,中國紅牛使用的并非泰國天絲的商標。
該枚簡字體商標被中國紅牛使用至今,中國紅牛的股東約定為中國紅牛的資產。在1996年中國紅牛使用“雙牛圖”+“Red Bull”+簡體字“紅牛”商標近1年之后,泰國天絲帶有“雙牛圖”的商標才得以注冊。對此,深國仲作出如下認定:(1)從商標使用的源頭上看,中國紅牛自成立即開始實際使用簡體字商標。(2)中國紅牛使用該簡體字商標的時間先于泰國天絲商標注冊時間,且一直處于實際使用狀態。(3)中國紅牛使用的字跡的簡體字商標并非泰國天絲在1996年11月才注冊完成的繁體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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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于以上事實,深圳國際仲裁院明確裁決中國紅牛產品上實際使用的紅牛簡體字商標是中國紅牛的資產,歸中國紅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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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仲裁裁決的認定,中國的紅牛飲料商標并非是泰國天絲的紅牛商標在中國市場的簡單延續,而是泰國紅牛商標、斗牛商標、多種商標元素的集合所產生的一個全新的商標,是中國紅牛中的中方股東利用其身份優勢和政策優勢、的成果。
深圳國際仲裁院基于商標的來源、股東的投入、中國紅牛在先使用的客觀事實,已經做出裁決,認定中國紅牛產品的兩枚商標歸中國紅牛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因此中國紅牛一直使用的商標并不存在侵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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