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沒住,物業費為啥一分不能少?”
“物業貼張紙就說漲價,誰給的權利?”
“小區電梯廣告、公共車位租金從來沒見著,物業費催得比誰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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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話,你是不是在業主群里也聽過,甚至自己就說過?
其實,很多你以為“必須交”的錢,早就被點名了:這是“違規收費”,業主不僅有權說不,甚至還能要求退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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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巧立名目“發明”出來的各種額外收費
你有沒有在繳費單上見過這種項目:
- 水損費、電路損耗費、加壓服務費、地下車庫照明費;
- 垃圾清運費(明明物業費里已經有了);
- 樓道照明費、綠化養護費、安全監控費……
這些聽著挺專業的名目,很多都是物業公司自己“發明”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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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說得很清楚:
- 物業費里已經包含了公共區域的日常維護、基本能耗、保潔、綠化等;
- 代收水電費,不能加收任何“手續費、損耗費、服務費”等額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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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長沙等地,更是直接寫進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在代收水電氣暖時,嚴禁擅自加收任何費用 。
所以,下次再看到這類“看不懂的項目”,
直接要求物業拿出收費依據;
拿不出來,就可以拒交這部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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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房子沒真正到手,就讓你背的物業費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
- 合同上寫的交房日期到了,可開發商因為各種原因延期交房;
- 或者收房時發現一堆質量問題,需要返工整改;
- 結果開發商或物業來一句:這段時間的物業費,還得業主來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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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完全不對。
法律和地方規定早就說了:
- 物業費原則上從“房屋實際交付”后的次月起由業主承擔 ;
- 在這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還在建設單位(開發商)那邊,物業費自然該由開發商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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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長沙就明確寫: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需要整改,在整改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應由建設單位繳納。
現實里也有案例:
合肥某樓盤開發商延期交房,還要求業主先交齊物業費才給鑰匙,
最后法院直接判開發商違約,不僅要交房,還賠償了每戶十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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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一張通知就漲價,合同和程序形同虛設
“樓道里貼張紙,下月起物業費每平米漲五毛。”
這種事,你是不是也見過?
實際上,物業費漲價不是物業自己說了算的,這是小區的“大事”,要走嚴格程序:
- 必須召開業主大會;
- 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雙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
- 參與表決中“雙過半”同意;
- 還要報價格或住建等部門備案或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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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些程序一個都沒走,
僅憑一張通知就要漲價,
那超標的部分完全就是違規收費。
現實中已經有物業公司因此被查:
湖南長沙某小區,物業實際收費超過了備案標準,結果被責令退還多收費用還領了10萬元罰單 ;
湖北襄陽有物業公司擅自漲價,被業主集體投訴,最后不僅退了7萬多塊錢,還受到行政處罰 。
所以,漲價可以,但必須走合法程序;沒走程序、也沒文件支撐的那部分,業主有權按原標準交,超標部分直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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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代收代繳水電費時“坐地起價”或捆綁收費
在一些小區,水電費由物業代收代繳,
本來是便民服務,結果成了“創收項目”。
常見問題有:
- 在政府定價的水電費上,私自加收“服務費”“損耗費”“周轉金”等;
- 對商業用房的水電費大幅加價,賺差價 ;
- 不交物業費,就不給充水電費,甚至停水停電逼你交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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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講得很直白:
- 物業代收水電費,必須按政府定價來,一分錢不能多加;
- 即便允許合理損耗分攤,供水損耗一般不超過8%,供電損耗一般不超過6%,而且必須單獨列賬、每個周期向全體業主公示 ;
- 嚴禁用停水停電、限制電梯等方式來催繳物業費,這屬于違法行為 。
你只要比對一下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的官方價格,如果發現物業收的單價明顯更高,那多出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退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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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各種“重復收費”“隱形收費”
這種坑,最隱蔽,也最常見。
比如:
明明物業費里已經包含了垃圾清運,物業又單獨收一遍“垃圾清運費” ;
業主已經買了車位,還要再交一遍“停車管理費”;
公共區域的水電費本在物業費內,物業又按戶攤一次“公攤能耗費”;
小區電梯廣告、燈箱廣告、公共車位出租等收益,從來沒公示,也沒用來抵扣過物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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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
- 小區公共區域和共有設施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
- 物業只是代管,不能私吞,更不能在公共收益之外,再向業主收一遍“公共區域維護分攤費”;
- 門禁卡、出入證、裝修管理費等,也不能遠高于成本亂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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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種:過度預收物業費 + 不合理的押金和違約金
最后這一類,是很多人平時不太注意的:
1)過度預收
- 有的物業一上來就要預收一年甚至更久的物業費;
- 但實際上,各地對預收期限都有明確限制:多數城市規定不得超6個月,個別地方最多1年,超期部分業主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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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種“押金”“保證金”
- 裝修保證金、門禁卡押金、停車押金、前期物業押金……
- 有些押金沒有法律依據,收了之后還經常拖延不退。
政策的態度是:
- 沒有明確法律或合同依據的押金,物業不得亂收;
- 確有必要的,金額和用途要約定清楚,到期要及時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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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約金過高
- 有的物業合同寫:業主晚交幾天,就收高得離譜的違約金,比銀行貸款利息還高一大截;
- 實際上,違約金必須有依據,而且不能明顯過高,一般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算。
如果你家合同里違約金條款特別狠,或者物業已經收了很高的違約金,你也可以通過投訴或訴訟,要求調整或退回不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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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
正常、合理的物業費,該交還是要交;這筆錢維持著小區的安保、保潔、綠化、設施維修,最后受益的還是你自己。但對于那些明顯違規、巧立名目、重復收取的項目,你完全有權利、也有義務說“不”。
最好的方式,不是一個人賭氣拒交,而是通過業委會、業主大會,用“集體談判+行政投訴+法律手段”的組合拳,把錢要回來,也把規矩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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