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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公文印章行為在民商事活動中頻發,其法律后果兼具刑事與民事雙重屬性,卻常被市場主體低估。此類行為不僅可能觸犯刑律承擔刑事責任,還會引發合同效力、民事賠償等一系列民商事糾紛。準確厘清其法律邊界,對市場主體規避風險至關重要。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韓小慶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民商事視角下偽造印章的法律風險與認定要點,供大家參考。
偽造印章行為界定與規制
我國法律對偽造印章行為的規制層級清晰,《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形成階梯式管控體系,明確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1、核心行為類型界定
(1)偽造,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外觀足以使一般人誤信為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關于國家機關及公司企業等單位印章保護的核心規定。
(2)變造,指對真實公文、證件、印章通過涂改、拼接等方式改變核心內容,本質是對原有有效憑證的違法篡改,同樣受刑法規制。
(3)買賣,指以財物為對價交易真實或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買賣雙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此為易被忽視的法律風險點。
2、刑行邊界認定標準
此類行為并非必然入刑,需結合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情節顯著輕微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以拘留、罰款;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以對應罪名定罪處罰。
(1)入罪數量參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參考性意見,可參照相關司法解釋以“三本(張/個)”作為基本入罪門檻,升檔量刑可按五倍標準把握。
(2)綜合評判因素,除數量外,還需考量行為動機、實際后果、印章性質及行為人是否慣犯牟利等,避免唯數量論的機械認定。
(3)虛構印章特殊認定,偽造虛構機構印章若足以使公眾誤信為真實權力主體,可能構成犯罪;若明顯戲謔無誤認可能,則不構成本罪。
偽造印章行為后果與爭議
偽造印章行為在民商事領域易引發合同效力、責任承擔等爭議,需結合民事法律規范與司法裁判規則精準認定。
1、核心民商事法律后果
(1)合同效力認定,偽造印章簽訂的合同,并非必然無效。若相對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印章真實,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認定合同對被偽造單位有效。
(2)民事賠償責任,行為人因偽造印章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3)刑民交叉處理,偽造印章行為同時構成犯罪與民事侵權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并行不悖,權利人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2、典型爭議問題解析
民商事實踐中,偽造資質印章中標履約的行為爭議較大。此類行為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行為人需承擔刑事責任;而就合同效力而言,若行為人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通常不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若存在欺詐情形,相對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
結語:
綜上,偽造印章行為的法律風險貫穿刑事與民商事領域,市場主體需強化合規意識。準確把握法律邊界,既是規避刑事風險的前提,也是妥善處理民商事糾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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