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明真律師辯護的W某涉嫌資金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案,在黃金救援37天內成功取保,為當事人爭取到春節前寶貴的團圓與自由。
一、案件背景
W某一直以自有資金從事轉售卡業務,案發前,上家美其名曰告知其一個節約成本的方法,將某公司充當所謂購卡人將高達千萬的購卡資金打到購物卡發行商場;再由W某前去商場領取某公司出資購買的購物卡和發票,此后個人將卡進行售賣。最后,按照上家此前與出資購卡公司談好的的比例進行扣點作為留存利潤,剩余錢款再轉回上家提供的購卡公司控制的個人賬戶。由此完成整個案涉行為。
二、快速會見,研究案情
因家屬委托時還不確定罪名,辯護律師初步判斷此行為可能涉嫌資金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故第一時間研究此類案件,并快速會見。
根據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標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50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實踐中,轉賣購物卡的涉案金額極易達標萬不可小覷。
而《刑法》第225條第三項的“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針對“地下錢莊”等金融套利行為,需具備“資金跨主體轉移、規避金融監管”的核心特征。故本案重點在于研究資金是否實現了跨主體轉移,以及行為人是否明知自身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且希望或放任“擾亂市場秩序”結果發生。
(一)何為資金跨主體轉移?
非法經營罪,尤其在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語境下,資金跨主體轉移特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行為人以中介或通道角色,將資金在不同獨立法律主體間實施歸集、劃轉、二次清分的非法資金流轉行為,核心是突破支付結算許可、脫離監管、充當資金“二清”中介。如將單位資金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轉入個人賬戶,實現套現或者跨不同主體間的轉移資金。
1.主體的不同:必須是兩個獨立法律主體,如從公司公戶轉給個人私戶;
2.轉移行為的違法性:未取得央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卻以“代收代付、資金歸集、二次清分、通道劃轉”等方式,在收付款人之間實際控制、經手、分配資金。
3.脫離監管:為規避監管,資金在不同賬戶之間進行流轉,形成資金池,并以此牟利。
(二)主觀故意如何認定?
1.主觀故意需聚焦兩個層面:
(1)對“資金結算性質”的明知
行為人需認識到其行為并非單純的購物卡買賣,而是在承擔“資金中介”角色。根據最高法對“地下錢莊”犯罪的解釋,資金支付結算的核心是“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中介服務”。這意味著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在協助他人完成資金的跨主體轉移、套現或體外循環,而非僅進行“卡到錢”的商品交換。
(2)對“違法性”的認知
即行為人明知該資金結算行為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如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實踐中,這種認知不要求明確知曉具體法律條文,只需結合其行為模式,如規避銀行結算、收取“手續費”或“提現費”或從業背景、學歷、受處罰情況等綜合判斷。
2.司法實踐中故意的認定標準:從客觀行為推定主觀狀態
(1)交易模式是否“中介化”?
如實踐中設立“資金中轉站”,為客戶提供“購卡到提現”的一體化服務,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中介化”特征。如:上游作為名義購卡人支付購卡款,行為人為購卡人提供“代付”“套現”服務,再協助將上述資金轉為回上游卡內。這種“先有錢,再到卡,再到錢”的閉環運作,極大可能被認定為“結算中介”的主觀意圖。
若僅針對零散個人收卡、售卡,不主動對接上下游資金需求,則否定主觀故意。
(2)盈利基礎是“提現費”、“手續費”還是卡價差額?
若行為人以“手續費”“提現費”“通道費”為主要收入來源,而非卡價差額。例如:在行為開始前就商定好按資金流水的相應比例或者固定收取所謂扣點等“手續費”,而非以轉賣卡差額比例進行利潤收取,這直接反映其以提供資金服務為目的。
(3)資金流轉是否“隱蔽化”?
若行為人為避免觸發銀行大額交易監控,采用多賬戶拆分轉賬、或使用他人銀行卡走賬、利用現金或虛擬貨幣規避銀行監管,或偽造交易記錄掩蓋資金真實流向,則就很可能認定為具有明確主觀故意。相反,若資金流轉透明,使用本人實名賬戶,交易記錄可追溯至真實個人,則可作為論證否定主觀故意的依據。
(4)行為人過往經歷是否能體現明知?
實踐中還要審查行為人的過往學歷、工作經歷以及是否存在相關行為的前科記錄等來進一步論證直觀明知性。
三、具體分析,順利取保
辯護人在研究分析完畢資金支付結算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實踐認定標準后,結合本案具體情況,認為:雖然現在從事后看,W某上述參與的行為確實起到了幫助購卡人客觀完成了資金流轉或者提現的作用,但其確實缺乏資金結算的主觀故意。之后辯護人從其學歷、整個行為模式(未參與上游人員任何商議、未與購卡公司人員建立聯系、未隱匿任何流水走向);獲利情況(未從中高額獲利)、違法記錄情況(此前未有違法犯罪記錄)、主觀認識內容(不清楚購卡所涉資金的來源與性質)等綜合論證無主觀故意,并著重強調行為人無任何人身危險性系中立的幫助行為,完全符合取保的條件。
最終辦案機關在春節假期前一天,對行為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僅給當事人以團圓和自有,也更體現了司法的懲戒與人性關懷的完美結合。
四、重獲自由與團圓,既是警醒,也是反思
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禮品卡、購物卡等“預付式消費憑證”的交易日益頻繁,但許多人因法律意識淡薄,不慎觸碰合規紅線,甚至面臨刑事風險。尤其是電信詐騙、盜竊等犯罪所得的資金常通過購買購物卡“洗白”,而轉售卡人群往往會成為被利用的工具,因其長期轉賣,這種“銷贓+經營”的雙重屬性,使司法機關更傾向于以處罰更重的非法經營罪追責。日常經濟活動的復雜性,也給市場經濟主體敲響警鐘,只有嚴守法律紅線,合規經營,方能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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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員,北京市監察法學會會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明真律師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師事務所,以辦理刑事辯護業務、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業務見長,尤其在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領域頗有研究。參與多起貪污賄賂犯罪、企業高管職務侵占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詐騙案、合同詐騙案、高利轉貸案、挪用資金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時在財產刑領域、刑事執行程序、申訴程序、刑民交叉領域也頗有研究,有多起案例為當事人挽回財產損失,在《中國商報》《中國律師》等期刊雜志發表專業文章,積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訴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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