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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是建工合同效力認定的關鍵前提,司法實踐中,發包人起訴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形,常導致合同效力爭議。此類爭議直接關聯工程價款結算、違約責任承擔等核心權益,精準把握法律規則與裁判尺度,對發承包雙方規避風險、妥善維權至關重要。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馬博律師結合現行法律條文及司法裁判規則,整理了建工合同效力認定的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效力認定核心依據與原則
我國對建設工程實施嚴格的規劃管控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工程建設必須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建工合同效力認定的核心法律基礎。
1、原則性無效規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則明確了“無規劃審批即合同無效”的基本原則,立法初衷在于維護城鄉規劃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效力補正的例外情形
為平衡交易安全與規劃管控,法律允許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審批手續以挽救合同效力,主要例外情形包括:
(1)起訴前補正,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核心條款,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定審批手續的,應認定建工合同有效,此為全國性統一適用的補正規則。
(2)訴訟過程中補正,部分地區司法實踐對此作出擴大解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解答明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審批手續或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可認定合同有效,適度放寬了補正的時間節點。
(3)禁止惡意抗辯,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若發包人具備辦理審批手續的條件卻故意未辦理,反而以未取得審批手續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舉旨在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遏制不正當訴訟行為。
實務爭議焦點與防范要點
司法實踐中,非法定審批手續的效力認定、“先施工后辦證”的變通情形,是建工合同效力爭議的核心難點,同時需明確發承包雙方的風險防范重點。
1、非法定審批手續的效力認定爭議
(1)實質合法性優先說,該觀點認為,若發包人已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方案批復、政府綠色通道批準文件等,說明工程建設已獲得行政主管部門的實質認可,未違反城鄉規劃的核心要求,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建工合同有效,與“能夠辦理審批而未辦理則禁止抗辯”的邏輯一脈相承。
(2)形式法定性優先說,該觀點主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法定的必備審批文件,具有專屬法律效力,其他任何非正式批復、函件均無法替代。發包人未取得該許可證即簽訂合同,屬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無論工程是否實際施工、是否通過驗收,均應認定合同無效。
2、發承包雙方風險防范措施
(1)發包人應強化合規意識,嚴格遵循“先審批后簽約施工”的原則,在簽訂建工合同前完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全部法定手續;確因特殊情況需先行施工的,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文件,留存完整的審批溝通記錄,確保具備效力補正的依據。
(2)承包人應履行審慎核查義務,簽約前主動要求發包人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文件,核實文件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項目,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審批手續的補正期限、逾期補正的違約責任及合同無效的善后處理方案,降低自身權益受損風險。
(3)爭議發生后,雙方應聚焦核心證據舉證,重點收集審批手續補正材料、未辦證的客觀原因證明、工程建設的行政批準文件等,結合實質合法性與形式法定性的裁判考量,精準主張合同效力,為工程價款結算、違約責任認定奠定基礎。
結語:
綜上,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工合同并非絕對無效,存在法定補正情形,但實務中關于非法定審批手續的效力認定爭議較大。發承包雙方唯有嚴格遵守規劃審批程序,明確合同權利義務約定,方能有效規避效力風險,保障建設工程交易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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