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12月27日消息,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連發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涉及內幕交易淮河能源(600575.SH)的趙瑜、劉強、馬進華三人進行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處罰內容,其中兩人再現“虧損式”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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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處罰決定書內容,淮河能源于2024年12月16日晚發布《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停牌公告》。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瑜”賬戶由趙瑜本人控制使用,交易“淮河能源”股票,“趙瑜”證券賬戶買入“淮河能源”?47萬6500股,買入206萬元,后賣出47萬6400股,賣出金額為155萬元,持有余股100股,扣除稅費后虧損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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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監管局認為,趙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說明:
一是交易時點與趙瑜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點高度吻合。
趙瑜在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間,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2024年12月13日趙瑜買入“淮河能源”22萬8300股,2024年12月16日買入“淮河能源”24萬8200股。
二是買入意愿強烈。趙瑜2024年12月11日、12月16日虧損賣出其他股票,在“淮河能源”停牌前2個交易日大批量買入,買入金額206萬元,相較以往交易金額明顯放大。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趙瑜申辯稱,一是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觸系正常工作聯系,不能等同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二是證券交易行為是基于公開信息和個人獨立判斷,符合自身交易習慣,雖有集中買入,但不足以構成“明顯異常”并必然歸因于內幕交易。三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知悉”內幕信息。綜上,趙瑜請求免予處罰,如最終認定存在違法行為,則請求減輕處罰。
最終,安徽監管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趙瑜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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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資本局查詢發現,淮河能源在2024年12月31日復牌,股價高開后迅速回落暴跌,10個交易日內,股價從4.76元滑落至3.2元,下跌超30%。
另外兩份罰單顯示,馬進華在2024年6月19日之前知悉內幕信息,并在2024年9月9日開立的“姜某亮”證券賬戶內進行交易。經查明,馬進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使用該賬戶共買入淮河能源股票14萬股,買入金額為49萬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為56萬元,扣除稅費后盈利7.28萬元。
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安徽監管局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7.28萬元,并處以70萬元罰款。馬進華需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繳納罰款。
劉強被認定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調查顯示,劉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通過“曹某云”普通證券賬戶及信用賬戶多次買入淮河能源股票,共計164萬股,累計買入金額為664萬元,后又全部賣出,最終虧損28萬元。
劉強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內幕交易。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劉強處以200萬元罰款,并要求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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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楊程 綜合自公開資料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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