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還要明算賬,何況是市場里的鄰居?廣西柳州兩個攤主因為一點小事大打出手,結果讓所有人都傻眼了:先動手的就罰了 100 塊錢,后還手的反而被拘留 3 天!不少人看完直呼 “看不懂”,明明是別人先動手,怎么還手的還虧了?今天就來嘮嘮這起真實案件,把里頭的彎彎繞繞給大家掰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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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巴掌大的事兒,愣是鬧到了派出所
這事發生在柳州柳北區的一個市場里,主角是兩個相鄰門面的攤主,一個叫趙某,一個叫錢某。本來低頭不見抬頭見的街坊,誰能想到會因為一輛手推車結下梁子。
2024 年 4 月的一天,趙某瞅著錢某家門口放著一輛顧客的手推車,不知道哪根筋搭錯了,直接給推到老遠的地方。錢某一看這操作,火氣 “噌” 就上來了,立馬沖上去跟趙某理論。兩人你一言我一語,吵著吵著就開始互相罵街,火氣越來越大。
趙某也是個暴脾氣,吵急了直接伸手把錢某攤上的貨扒拉到地上。錢某一看自己的東西被糟蹋了,當場就急眼了,掄起拳頭就給了趙某一拳。趙某挨了打,下意識抬手擋了一下,還往后退了兩步。按說這時候,錢某的拳頭已經收住了,也沒有再要打的意思,事情到這兒其實就能摁住了。
可趙某咽不下這口氣,挨了一拳哪能就這么算了?他直接沖上去一把抓住錢某的手,使勁一甩就把錢某撂倒在地。更過分的是,錢某都躺地上了,趙某還不依不饒,按著人家的腦袋往地上哐哐撞了好幾下。直到錢某拼命掙扎反抗,趙某才松了手。
錢某捂著流血的腦袋,越想越憋屈,當場就報了警。警察趕到現場后,先讓錢某去醫院治傷,然后就著手調查這起打架斗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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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處罰結果一出,全網懵圈:還手的虧大了
經過法醫鑒定,錢某的傷屬于輕微傷。派出所的民警想著都是街坊鄰居,能調解就調解,于是組織兩人坐下來談賠償的事。可這倆人誰也不讓誰,對賠償金額吵得面紅耳赤,最后調解徹底黃了。
調解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轄區公安分局經過調查,給出了最終處罰:先動手的錢某,罰款 100 元;后還手的趙某,行政拘留 3 天!
這個結果一出來,趙某第一個跳起來不服氣。他覺得自己太冤了,明明是錢某先動手打人,自己還手純粹是自衛,怎么就成了違法?一氣之下,趙某把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對自己的拘留處罰。
三、 法院判決亮了:還手不是正當防衛,是主動打人
柳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庭審的核心焦點只有一個:趙某的還手行為,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
法院經過詳細審理,給出的判決理由,直接把 “正當防衛” 和 “打架斗毆” 的區別講得明明白白。
首先,這事的起因就是趙某挑起來的。他沒事找事推別人的手推車,引發口角后又推落對方貨物,把小矛盾升級成大沖突,本身就有過錯。
其次,關鍵看動手的時機。錢某打了趙某一拳之后,就沒有繼續攻擊的動作了,這時候趙某面臨的 “不法侵害” 已經停止了。按照常理,趙某這時候最該做的是趕緊躲開,或者直接報警,而不是反手就把人摁倒在地暴打。
最后,趙某的還手力度明顯超標了。他可不是簡單的自衛,而是主動沖上去把錢某摔倒,還按著人家的頭往地上撞,攻擊性極強,完全超出了 “制止侵害” 的必要限度。
所以法院認定,趙某的行為根本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典型的 “互毆”,甚至可以說是主動毆打他人。考慮到錢某的傷只是輕微傷,后果不算嚴重,公安分局對趙某拘留 3 天的處罰,量刑是合理的。最終,法院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這個判決也就成了板上釘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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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官掏心窩子提醒:遇事兒別動手,躲遠點才是王道
這起案子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被人打了一拳,到底能不能還手?還手到什么程度才不算違法?
法官特別強調,正當防衛和相互斗毆,看著都是動手打人,性質卻天差地別。正當防衛是 “別人打我,我為了保護自己才還手”,核心是 “被動防御”,目的是制止對方的侵害;而相互斗毆是 “你打我一拳,我必須還你十拳”,核心是 “主動攻擊”,目的是報復對方。
想構成正當防衛,得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必須是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還手力度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意圖要純粹。
像趙某這種情況,對方的拳頭已經停了,他再沖上去打人,說白了就是 “報復性還手”,妥妥的互毆行為,挨拘留一點不冤。
結尾總結
說到底,鄰里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動手,實在得不償失。先動手的違法,后還手的也不一定占理,最后鬧到賠錢又坐牢,純屬兩敗俱傷。遇到矛盾別上頭,能忍則忍,忍不了就報警,這才是最靠譜的辦法。
互動問題
換作是你,遇到別人先動手打你一拳,你會選擇還手還是直接報警?你覺得這起案子的處罰合理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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