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不可以不還,只不過還的沒有那么多,不一定有當時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載明的需要償還的那么多。
而且如果能夠認定為高利貸的話,對方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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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
1.民間借貸是一個常見行為。
畢竟并不是所有人在任何時刻手頭都寬綽的。
當需要用錢的時候,非常有可能發生民間借貸或者貸款等行為。
如果是個人之間相互借貸的話。是可以不支付利息的,當然這需要對方的同意,畢竟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
但是如果是從銀行或者其他貸款機構去借貸的話,是肯定是要支付利息的。
2.如果對方是正規的金融機構,那是肯定是有對外公開統一利息標準的,而且還是要做相應的擔保或者相應的貸前調查的。
換句話說,并不是對每個人,他都可以隨便放款的。
但如果是私下借貸的話,那這個利息有無,都是由雙方自行約定的,而且沒有什么財產調查。
當然有可能是存在抵押的,這也是正常的。
3.對于私下借款這種行為,法律規定了一個保護的必須范圍。
按照目前的規定,就是4倍lpr。
lpr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目前的規定是一年期3%。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4倍lpr(年息12%),那么即便起訴的話,法院也是應當支持的。
而起訴,如果約定的超過4倍lpr起訴的話,對于超出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4.當然,如果約定超過4倍lpr,但是沒有超過年息36%,那么這是一個自然區間,只要雙方同意,法律也是不管的。
然而,如果當約定的利息超過了36%,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利貸了。這時候就不行了,就屬于法律禁止的范圍了。
而且如果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多次這種超過36%的利息放貸的話,那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5.不過,并不是意味著只要對方涉嫌犯罪了,或者是約定超過4倍lpr了。所借的錢就不用還了。
對此可以分成本金和利息兩類。
對于利息,法律保護4倍lpr,超出部分,法律是不予保護的 。
而對于本金部分是應當予以償還的。
即便對方高利放貸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由此導致之前的借貸合同無效,那么合同無效的話,也是應當返還恢復原狀的,也就是返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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