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詐騙罪兩度入獄
累計服刑長達八年
然而
刑罰并未讓蔣某某真正回頭
在第二次刑滿釋放后
他竟在短短兩個月內
以幫助辦理貸款、處理逾期等為幌子
再次對桐梓的兩名被害人實施詐騙
非法獲利近兩萬元!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告人蔣某某以幫助被害人梁某辦理貸款、處理逾期以及需要公司作擔保、走流水等為由,詐騙梁某17000元。同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又謊稱可以幫助被害人汪某某辦理貸款,詐騙汪某某1500元。直至梁某發現被騙后向桐梓縣公安局報案。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責令被告人蔣某某退賠被害人梁某損失人民幣17000元、汪某某損失人民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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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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