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那么,能否據此推定掛靠經營者聘用人員與被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中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改變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實質要件,也不能作為反向推定勞動者與被掛靠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本案焦點為,掛靠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掛靠單位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中,王某經人介紹被張某安排從事駕駛車輛的工作,日常工作受張某的管理,從張某處領取報酬,至事故發生前王某均不知道存在灤縣某物流公司。張某并非灤縣某物流公司的職工,張某之父張某軍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簽訂有租賃合同,張某進行的經營活動不受灤縣某物流公司的支配。張某安排王某駕駛的車輛的行車手續雖在灤縣某物流公司的名下,但灤縣某物流公司是從張某處收取租賃費,張某使用車輛的所得利益與灤縣某物流公司無關。故灤縣某物流公司與王某之間不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
本案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確定的是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問題,并非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審依據該條款,確認王某與灤縣某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錯誤,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掛靠經營者聘用人員與被掛靠單位通常不能推定存在勞動關系,被掛靠單位承擔的是用工主體責任,而非用人單位責任;僅當被掛靠單位實際參與用工管理,與聘用人員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時,才可能被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對聘用人員而言,核心是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選擇維權路徑,不必盲目追求勞動關系認定;對被掛靠單位而言,關鍵是規范掛靠管理,避免因過度參與用工管理陷入事實勞動關系糾紛。若對具體案件中的用工關系認定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證據情況制定針對性策略。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