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報道),安徽,某公司員工孫某向領導江某轉賬2000元,向2位馬姓領導、領導舒某各轉賬1000元。留言請求幫忙漲工資。
公司以孫某“行賄”為由,與其解除勞工關系。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3100元,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一審認為舊版《員工手冊》未包括“行賄”行為,判定公司屬于違法解除。
公司不服再次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孫某簽收公司更新的《員工手冊》,公司并非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金,“謀求增加工資,本應通過正常途徑提出申請,其卻通過私下發放紅包的形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
孫某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認為屬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行賄”行為,駁回孫某的再審申請。(申工社 深圳新聞網)
編輯:谷圓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