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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上海某三甲醫院發生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本例鑒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七十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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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患者 2019 年 3 月和 6 月兩次因活動后出現胸悶,某某院治療,診斷為肺動脈高壓(WHO肺高壓功能分級III級)、胸主動脈夾層術后、高血壓、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
6 月 25 日心超提示中度肺動脈高壓,右心增大,右心室收縮功能正常,輕度三尖瓣關閉不全,左心房室大小正常,左心室收縮功能正常。
2019 年 10 月 7 日 19:08 患者因胸悶、納差 2 天于被告處急診。兩天前天氣變化后出現胸悶、納差。無明顯發熱等不適。體格檢查神志清,一般情況可,呼吸略急促,口唇無紫紺,兩肺呼吸音粗,未吸氧下指脈氧飽和度 90-93 %,心率 75-80 次/分,律不齊。
初步診斷為肺動脈高壓、胸主動脈夾層術后、心功能不全、肺氣腫、肝硬化可能。予以鼻導管吸氧、阿奇霉素 0.5 克靜脈滴注每天一次、多索茶堿 0.2 克靜脈滴注每天一次。囑肺循環科進一步隨訪診治。
患者輸液時由家屬陪同如廁后,神志不清,呼之不應,點頭樣呼吸,口唇及指末端紫紺明顯,心率 30 次/分,雙側瞳孔散大固定,血壓及血氧飽和度測不出,立即予以腎上腺素及新三聯強心、可拉明+洛貝林興奮呼吸,多巴胺升壓,同時予以胸外心臟按壓,心臟電除顫、呼吸機輔助通氣、心電監護動態血壓監測等各項積極搶救措施后,患者指脈氧飽和度恢復至 90%,但自主心率仍未恢復,患者家屬表示為減輕患者痛苦,拒絕后續一切有創措施。
患者于 21:26 心電監護示心率呈一直線,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宣告臨床死亡。
被告認定死因為心源性猝死等。原告認為被告收治患者時,對患者所患疾病診斷失誤,未行相關檢查,藥物使用錯誤且存在損害可能,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鑒定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市青浦區醫學會鑒定,委托鑒定事項:
被告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
2022 年 1 月 7 日,該醫學會出具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醫方(被告)在診治過程中未進行必要的檢查,造成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預判不足,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但患者多種嚴重慢性疾病共存,本身屬于猝死的高風險人群。本例死亡原因考慮為心源性猝死,與患者的基礎疾病有關。根據《內科學》(第九版)P316 心源性猝死是指急性癥狀發作后1小時內發生的突然死亡,搶救成功率為 5.6%。故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為對等原因。
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某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未進行必要檢查的過錯,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為死亡,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構成一級甲等醫療損害,不構成傷殘。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為對等原因。
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上海市醫學會重新鑒定,委托鑒定事項:
被告對患者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其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
2024 年 7 月 19 日,上海市醫學會出具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
1.醫方未做必要的檢查,鑒別診斷不足,對胸悶患者可能發生的風險預估不足,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為同等原因力。患者存在肺動脈高壓(WHO肺高壓功能分級III級)、胸主動脈夾層支架植入史、高血壓、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基礎疾病,病情嚴重,肺動脈高壓發生猝死風險極高,是患者死亡的另一部分原因。
鑒定意見: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某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未做必要檢查、鑒別診斷不足的醫療過錯,與患者盧某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盧某的人身損害等級為死亡。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為同等原因力。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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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根據上海青浦區醫學會和上海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被告在診療中存在過錯,該過錯的為同等原因力,故本院認定被告應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 466.5 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票據,被告對真實性亦無異議,本院確認醫療費 466.5 元。交通費,酌定 130 元;護理費,原告未能提供護理費的相關證據,且患者于 2019 年 10 月 7 日 19:08 分急診,然后如廁后昏迷不醒,同日 21:26 分被宣告死亡,就診與死亡時間很短,沒有護理的實際需要,故對護理費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應該按照每年 89,477 元,計算 15 年,故死亡賠償金為 1,342,155 元。精神損害費金 50,000元,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喪葬費,原告主張 73,842 元符合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青浦區醫學會)3,500 元系原告繳納,應當由被告承擔 3,500元。重新鑒定的鑒定費 3,500 元系被告繳納,由被告自行承擔。律師費,原告為本次訴訟確實委托了代理律師,存在律師費的支出,對于律師費的金額本院酌定支持 12,000元。上述損失除了鑒定費和律師(該兩項已經明確被告應承擔的具體金額),其余損失由被告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1、盧某醫療費 233.25 元、交通費 65 元、死亡賠償金 671,077.5 元、精神損害費金 25,000 元、喪葬費 36,921 元、鑒定費 3,500 元、律師費 12,000 元;
二、原告李某1、盧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659.53 元,由某某醫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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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離床醫學
編輯整理:護理傳真 責任編輯:張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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