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了一名叫辛某的女生,后來二人相約在酒店發生關系,但是辛某發現劉某與他在社交軟件上發布的照片并非同一人,便不想與劉某再聯系。后來,劉某多次以發布辛某裸照及兩人的聊天記錄為威脅,要求與辛某發生關系,辛某無奈答應,后辛某報警。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劉某因犯強奸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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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去年6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辛某通過社交軟件相識,后于6月26日在雁塔區某酒店發生性關系。事后,劉某以披露二人聊天記錄及被害人照片相威脅,要求與辛某見面并發生關系等。辛某迫于威脅,再次與劉某發生關系。在酒店內,劉某偷拍辛某的全裸照片,再次威脅辛某,辛某遂報警。當年8月28日,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
辛某在陳述中稱,自己第一次與劉某發生關系后,不想和對方聯系了,“因為第一次發生關系時已經意識到來的人不是照片里的人”。但是對方一直給其發消息,直到7月份的時候對方還是想見她,說不去的話就把微信聊天記錄發到她學校里或者貼到學校里。無奈之下,辛某同意了。辛某表示,劉某拍攝自己裸照時自己并不知情。
一審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無法排除發生性關系時未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合理懷疑的意見。
法院認為,經查,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多次以披露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及被害人照片相威脅,逼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稱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節,已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意見經查屬實,對被告人劉某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劉某犯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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