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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法史:
帝國公法學與警察學(1600—1800)
作者:[德]米歇爾·施托萊斯
出版時間:2025年10月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新民說
公法作為德意志帝國大學獨立且具有自我意識的學科,其教學大約從1600年起并列于傳統的私法、教會法和采邑法教學領域。某些法律問題從此常常被標為公法問題(Quaestiones iuris publici),并產生了公法論辯文和博士論文,隨后很快就出現了帶有標準題目即羅馬 - 日耳曼帝國公法(Ius Publicum Imperii Romano-Germanici)的教科書,按照今天的術語也就是國家法(Staatsrecht)或憲法法(Verfassungsrecht)教科書。與此同時,相應的教席、職位以及課程名稱也流行起來了。
這一進程時值13至16世紀的法律生活羅馬化,即所謂羅馬法繼受(Rezeption)已廣泛結束的時期。因此,對于公法形成的傳統觀點宣稱,公法是在羅馬法繼受結束后,在帝國憲制法和領地憲制法新的法律淵源基礎上,作為實證法專業從私法那里“被解放”出來,從此作為一種廣泛脫離了羅馬法的專門材料被普遍推行。因而,在17、18世紀,公法中的羅馬法殘余被批評為落后標記,而挖掘和使用獨立的公法法律文獻則被稱贊為進步。
對那些在近代國家形成進程中被認為是不充分的古老法律秩序來說,這種“解放”觀點是否公正看待其復雜的交疊與滲透過程,這倒是很成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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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觀點的必然假設條件是,羅馬法作為整體即連同它的“公法”條文一起被繼受。這種假設已經出現問題了。它在過去就一直有爭議,但又絕非毫無根據,因為正是由于這個假設而決定了法源學的一個重要方向。一些人主張羅馬法是被全部(in complexu)繼受,單獨的公法條文充其量被認為是不可適用而已,而另一些人則否認那些被認為不可適用的條文存在被繼受,并認為單獨的條文必須經過實踐才能被繼受。托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1655—1728)在1717年就因此斷然宣稱,羅馬的國家法“根本不屬于外來法的繼受部分”。薩維尼(Savigny)也贊同其觀點,他后來斷定,“只有羅馬人的私法才成為我們法律現狀的一部分”。這是一種令人驚訝的斷定,因為薩維尼完全知道,即使在18世紀晚期,人們仍在為爭取羅馬法在公法中的效力而努力。
因此,19世紀大多數著者也因這一點而背離了薩維尼。人們一致認為,羅馬法繼受在原則上是繼受了“全部的”羅馬法,不能說只是繼受了私法。大家認為羅馬法繼受也存在一些包含有公法的材料。由于這些材料的不同結構,由于時間變化(varietas temporum),它們幾乎不能適用于繼受時期的時代關系,因此應該是悄然地喪失了意義。這種歷史解釋也大概符合19世紀的憲制狀況,在這種狀況下,羅馬法在內容上已經不再起作用了。它已經“沉沒了”,也不再被考慮為憲制法問題的輔助性法源。人們由此可以作一個從19世紀追溯至16世紀的對比:在這兩個時期,獨特的德意志憲制法取代了歷史上變為過時的羅馬國家法,以至于直到法典編纂標志其結束為止,作為羅馬法的適用領域也就只剩下私法了。
與此同時,人們也不能漠視現代國家的形成與羅馬法之間的內在關系。拉班德(Paul Laband)斷言,專制主義利用羅馬法夯實其統治主張。他甚至竟敢聲稱:“專制國家的發展與羅馬法繼受在德國是一脈相承的同一進程。”拉班德的反對者基爾克(Otto von Gierke)也同樣談論起“專制國家思想的聯邦共同體與羅馬法”。這當中有可能順便把羅馬法譴責為警察國家進行集權壓迫的手段,而這種可能性對基爾克來說也并非不合時宜。相比而言,拉班德更強烈關注以下歷史發展進程,即羅馬法首先進入到領地的“行政”中,受過羅馬法教育的法學家們締造了“現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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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由此所拋出的問題之意義,而且顯露出的自相矛盾都本該啟發進一步的研究。不但如此,隨著民法典生效而使羅馬法最終被歷史化,這也本該釋放出法史能量,從而可以追問羅馬法繼受與公法形成之間的連接。即便日耳曼法學者好心好意地把公法視為早就從羅馬法腐朽的監護下被解放出來的領域,但是往此方向的研究卻鮮有發生。
用全新的視角看待這個問題,其動因來自外部關系的壓力,具體而言是來自研究近代私法史的羅馬法學者的壓力。科沙克爾(Koschaker)和維亞克爾(Wieacker)的著作對羅馬法繼受的全新解釋作出了卓越貢獻,他們的著作形成于納粹時期。當時作為大學專業的羅馬法已陷入巨大危機,并且還面臨著被完全取締的危險。
只要羅馬法學者沒有像大批人那樣被迫移民,那么他們就會發展出特別的辯護策略。首先,他們比以前更加明確地強調羅馬法對歐洲思想史的文化意義。
接著,他們試圖——實際上完全有理由——糾正被納粹黨綱第十九條(“我們要求用德意志共同法取代為唯物主義世界秩序服務的羅馬法”)所破壞的羅馬法形象。為了服務于此,他們求諸羅馬風俗(祖先習俗[mos maiorum])、所有與共同福祉相關的法律實施、羅馬的國家觀念、羅馬的捍衛和征服意志,當然還指出了羅馬人的種族意識。中肯的歷史見解與通過模仿或強調納粹的路線忠誠而暗中危及專業的企圖,在這個問題上形成了罕見的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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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只要涉及對羅馬法繼受的評價,這些辯護策略也相對無用了。張伯倫(Houston Steward Chamberlain)和斯賓格勒(Oswald Spengler)曾使以下看法流行起來,即認為所繼受的不是古典時期“良好”的羅馬法,而是墮落時期在貝魯特和君士坦丁堡一些學院所傳授的“被猶太化”的法律。與此相比,只有以下更為細微的辯護才有所幫助,即15世紀的羅馬法繼受實際上并不意味著在內容上受到過多大影響,而(只是)意味著思維風格的變化而已。在法律制度中,它對在近代進程中本來就存在的法學家階層的科學化和職業化產生了影響。因此,所接受的——這一信息必須被如此理解——不是個人主義 - 唯物主義內容,而(只是)羅馬法律思維中具有重要意義的唯科學主義精髓。
納粹倒臺以后,當這些受時代限制的論證辯護意圖落空時,那種對羅馬法繼受進行新解釋的科學認識價值才能得到公正評價。人們很快就一致認為,利用關鍵詞“科學化”會比以前更為恰當地理解歷史發展進程,專業精英們與其說是在傳授法律內容,毋寧說是在傳授方法,而這些方法傳授助推了現代領地國家權力集中的趨勢。此外,維亞克爾在1944年寫道,“現代國家和羅馬法相互勃發”,沒有羅馬法繼受,“現代國家及其社會任務的實現都是不可想象的”。這時拉班德的論點在其他外部條件下又重獲人們的欽佩。
從此,人們對羅馬法與近代公法形成之間關系的看法也變動不居。自從人們的主要興趣轉移到新專業精英的形成和法律生活科學化以后,羅馬法對16至18世紀公法的影響——盡管這兩門學科之間有不可忽略的距離——是顯而易見的,而這些公法領域比迄今為止所想象的還要顯著得多。羅馬法與公法之間直至19世紀有何種緊密的聯系和交流關系,現在才變得一清二楚。
(以上節選自《德國公法史:帝國公法學與警察學(16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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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法史:
帝國公法學與警察學(1600—1800)
作者:[德]米歇爾·施托萊斯
出版時間:2025年10月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新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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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公法史:
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
作者:[德]米歇爾·施托萊斯
出版時間:2021年7月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新民說
作者簡介:
米歇爾·施托萊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國法學家、公法史學家。1974—2006年任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馬克斯·普朗克歐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近現代公法史。1991年獲德國萊布尼茨獎,2000年獲國際巴爾贊獎,2014年獲德國科學與藝術功勛勛章,2015年獲德國聯邦星級大十字勛章。主要代表作為四卷本《德國公法史》(17世紀—20世紀)。
《德國公法史:帝國公法學與警察學(1600—1800)》內容簡介:
本書追溯了國家法和行政法學說伴隨并幫助塑造現代早期國家發展的曲折道路。
本卷所論述的核心問題是羅馬法對現代早期國家的意義,以及“政治”學說的歷史和“良政”學說的發展。作者將宗教斗爭時期、巴洛克時期和啟蒙時期這兩百年的歷史,以全景的方式展示給讀者。
《德國公法史:國家法學說與行政學(1800—1914)》內容簡介:
德國公法的發展起伏跌宕,諸如維也納會議、德意志各邦國的憲法運動、1848—1849年革命、二次復辟、北德意志邦聯以及1871年德意志帝國的成立,都在這段歷史時期內接連上演。
作者對1800至1914年間活躍的眾多學者、政治家以及公法學界內部的學術爭鳴做出了執中的評判,并對君主制原則、主權、大臣責任制、法治國等公法核心概念進行了清晰細致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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