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這么一起案子——
#丈夫全程喊剎車妻子仍撞上路人# 【#女子操作不當撞死路人交警定全責#】12月20日,“陜西交警”發布一起交通事故案例。10月30日,西咸新區一女子駕車行駛時,因操作不當撞上自行車騎行人,被撞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轎車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期間其丈夫在副駕駛全程呼喊“剎車”,卻未能阻止悲劇發生。安全提示?:新手上路或駕駛經驗不足時,盡量在熟練人員陪同下于車流較少路段練習。 縱覽新聞
這起事故發生后,某些網友的焦點不出所料偏離了核心,紛紛責怪丈夫“只會喊,不知道幫忙搶方向盤、拉手剎”。這種指責看似好像很“機智”,卻十足暴露出這些群體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原則的無知。
法律的眼睛只盯著實際控制車輛的人,也就是那個坐在駕駛座上、腳踩油門和剎車、手控方向盤的司機。副駕駛的丈夫無論喊得多大聲,法律意義上他只是一個旁觀者,而不是事故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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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遵循行為責任原則,即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而判斷標準是,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具體到這次事故,交警判定妻子承擔全部責任的法律依據在于:“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妻子的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這就是她承擔全部責任的法律基礎。
而丈夫的行為,即使假設他采取了更激烈的干預,但與事故的發生還是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從法律角度看,沒有因果關系,就沒有責任。
但是,但是!倘若丈夫真的伸手去搶方向盤或拉手剎,反而可能構成干擾駕駛,極大增加事故風險。在司法實踐中,這類行為可能使丈夫從無責方變為有責方。
干擾駕駛行為本身就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危險行為,會觸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搶方向盤不僅無助于解決問題,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悲劇。以前就發生過多起嚴重案例,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副駕駛人員或者乘客突然搶奪方向盤,極有可能導致車輛完全失控,造成更嚴重的事故。
法律從未要求副駕駛承擔本應由駕駛員承擔的責任。正如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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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指責丈夫“只會喊”的鍵盤俠們,顯現出典型的法盲思維。這種批判源于對法律原則的無知,也暴露了一種凡事不究實質、只求表面“政治正確”的思維惰性。
其無端指責,不僅無助于公眾理解法律,還可能助長“誰大聲誰有理”的歪風。在法律領域,責任的劃分需要專業知識和冷靜判斷,而不是情緒化宣泄,更不是所謂ghg打拳!
總之,車輪滾滾,責任分明。每次手握方向盤,我們不僅控制著車輛的行駛方向,更肩負著對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而這起事故的責任認定,再次提醒所有交通參與者:誰的操作,就是誰的責任,別想怪別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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