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針管對準三歲孩子,那些假裝看不見的園長該當何罪?為什么虐童案里,沉默的管理者比施暴者更可怕?
幼兒園虐童案件中,那些“不作為”的管理者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先來看一個觸目驚心的數據:近五年來全國起訴的數千起虐童案中,被追究單位犯罪的幼兒園、培訓機構竟然不足十家!這個數字背后,到底藏著怎樣的法律漏洞?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專門增設了“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而且在第三款明確寫了單位犯罪條款。但諷刺的是,這條法律在實踐中幾乎成了擺設。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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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連鎖幼兒園分店發生虐童事件,總部負責人輕描淡寫地說:“這是個別員工行為,我們已經開除了。”這種說辭之所以能屢試不爽,是因為現行司法實踐過度依賴“單位意志”的認定——必須證明虐童是“經過單位決策”的行為。但問題在于:哪個單位會開會決議“咱們一起來虐童”?
這里就涉及到刑法中一個關鍵概念:不作為犯。母親餓死嬰兒是犯罪,幼兒園明知虐童卻不制止,難道就不是犯罪?法律上的“等價值理論”告訴我們:當“放任作惡”與“主動作惡”造成同樣后果時,法律評價應當等同。某地法院2019年的判決已經開始體現這一理念:因為幼兒園長期知道某教師有暴力傾向,卻仍然安排她帶班,最終以“間接故意”追究了幼兒園的刑事責任。
最高檢的數據顯示: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對虐童個人提起公訴達4000余人,但同期對教育機構提起單位犯罪訴訟的僅3例。這個懸殊的比例背后,暴露的是執法環節的“抓小放大”傾向。當我們熱衷于嚴懲“直接揮鞭者”時,是否無意中放過了那些“打開籠子的人”?
在美國“天主教神父性侵案”中,教會高層因系統性包庇被判處巨額賠償;韓國“釜山保育院案”院長因長期縱容虐待被判刑12年。這些案例都在詮釋一個道理:權力越大,對惡行的沉默代價就應該越高。
更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教育機構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甩鍋機制”:一旦事發,立即將涉事教師“開除”,制造“個人行為”的假象;利用家長的恐懼心理簽訂“封口協議”;通過關聯公司轉移資產規避賠償。面對這套成熟的“危機公關”套路,單純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無異于斬草不除根。
斯坦福大學的研究顯示:在組織性作惡中,70%的參與者并非天生邪惡,而是在“制度性縱容”環境下逐漸突破底線。這解釋了為什么某虐童案涉事教師此前竟然是模范教師——當監管機制全面失靈時,善良的個體也會被體制異化。
曾經震驚全國的“紅黃藍事件”,家長在孩子身上發現針眼后,園方第一反應是矢口否認并反訴“誹謗”。這種應對模式暴露出更深層的問題:當違法的成本遠低于守法的成本時,單位自然會選擇“賭一把”的生存策略。
現行單位犯罪認定存在三大困境:一是主觀故意證明難,二是因果關系認定窄,三是罰金執行效果弱。某地法院曾對連鎖幼兒園判處300萬罰金,但該機構通過更名重組完美規避。這說明治本之策在于建立“行業終身禁入”和“個人連帶責任”的組合拳。
值得欣慰的是,改革已經開始。深圳等地已探索“強制報告制度”,要求教育機構對教職工異常行為負有主動審查義務;上海某區試點“安全保證金”制度,將單位繳費與虐童記錄直接掛鉤。這些創新嘗試預示著監管范式正在從“事后滅火”向“事前滅火”轉變。
更前沿的探索是“智能監管”模式:杭州某區為幼兒園安裝情緒識別系統,當教師音量持續超標會自動預警;北京某機構開發“異常行為大數據模型”,通過離職率、投訴率等20項指標預測風險。技術賦能正在讓單位犯罪預防從被動走向主動。
放眼國際,北歐國家的做法也值得借鑒:幼教機構需定期接受“兒童權利影響評估”,評估結果直接與政府補貼掛鉤;德國建立“雙元監管體系”,行業自治組織與政府監管部門形成監督合力。這些制度設計告訴我們:兒童保護需要構建多層次的責任網絡。
某地檢察院近期推行的“虐童案件溯源問責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在起訴直接行為人的同時,必查管理漏洞和責任鏈條。這項制度實施后,當地幼教機構安裝監控覆蓋率從47%提升至98%,這印證了“問責是最好的防腐劑”。
但我們也要正視一個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某民調顯示,超過六成受訪者認為“單位包庇比個人犯罪情有可原”。這種扭曲的寬容,恰恰是單位犯罪條款虛置的社會土壤。我們長期存在的“大事化小”思維,無形中助長了單位的僥幸心理。
要真正破解這個難題,需要五維聯動:立法上明確“監督過失”的認定標準;執法上建立“黑名單”共享平臺;司法上推廣“行為禁止令”適用;行業層面完善認證退出機制;社會監督方面暢通舉報渠道。只有形成閉環,才能讓法律條款長出牙齒。
在一幅稚嫩的兒童畫里,太陽被涂成了黑色,老師的手畫得異常巨大。這些細節本該成為預警信號,卻被淹沒在“管理合規”的紙面報告中。
從古老的“沉默即共犯”箴言,到現代刑法對“不作為犯”的認定,人類對制度性惡行的認知正在不斷深化。真正的兒童保護,不僅需要嚴懲揮向幼兒的巴掌,更要斬斷那些默許巴掌落下的無形之手。因為最可怕的惡,往往不是個別人的喪心病狂,而是整個系統的習以為常。當每個管理者都意識到“不作為也是作惡”時,我們的孩子才能在陽光下真正安全地成長——這不僅是法律的使命,更是文明社會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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