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分配中,“外嫁女”的權益問題始終是爭議焦點。近日,湖南湘潭響水鄉紅星村粟塘村民組的兩起糾紛,再次將這一話題推至公眾視野——兩名戶口從未遷出的離異女性,歷經法院判決勝訴并拿到強制執行的補償款后,卻面臨村民組“從家屬征收款中扣回”的決議,這場關乎法律尊嚴與村民自治邊界的博弈,引發了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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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5年12月20日的報道稱,2013年,粟塘村民組出臺了一項特殊決議:即便戶口仍留在本組,嫁出去的女性也不能享受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而到了2024年2月,村民組又補充決議,男方娶進的媳婦只要戶口能落戶,一律認可補償款分配資格。一拒一納的差異化規定,為后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土生土長的粟塘組村民劉利,2004年在深圳登記結婚,2014年離婚后回到湘潭市區務工。無論婚姻狀態如何變遷,她的戶口始終扎根在老家,從未遷出。2023年,村民組部分土地因開發建設被征用,當其他村民陸續收到補償款時,劉利卻被告知,根據2013年的組規,她作為“外嫁女”無權參與分配。多次溝通無果后,劉利選擇拿起法律武器,將粟塘村民組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獲得土地征收款及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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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劉利的訴訟請求,判令村民組向其支付21566元補償款。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劉利作為土生土長的村民組成員,一直依靠當地土地生產生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不會因結婚而當然喪失,村民組2013年和2024年的兩項決議均與法律規定相悖。粟塘村民組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年6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然而,勝訴后的劉利并未順利拿到補償款。村民組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卻因未能查到村民組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陷入僵局。紅星村村委會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當時補償款已發放完畢,村委賬上暫無粟塘村民組的征收款項。直到2025年4月,得知新一批征收補償款已發放到村,劉利再次聯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雨湖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法院依法凍結、劃扣了粟塘村民組銀行存款22238元(含執行標的22008元、執行費230元,利息另計),5月8日,劉利終于收到了這筆遲到的補償款。
與劉利有著相似遭遇的,還有同村的劉紅波。作為另一名戶口未遷出的離異女性,她此前也因村民組的決議被排除在補償款分配名單之外。在與劉利一同提起訴訟并勝訴后,她同樣通過強制執行拿到了屬于自己的33556.72元補償款。本以為權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可兩人沒想到,新的麻煩接踵而至。
2025年12月13日,粟塘村民組召開土地征收款分配會議并形成紀要,其中明確寫道:“關于劉利和劉紅波打官司所扣掉的錢,組上應從其家庭成員中扣回,納入分配。”這份決議直接體現在了《粟塘組土地征收資金分配明細表》中:劉利家擬分配的征收款被核減22238元,恰好與她收到的執行款金額一致;劉紅波家的擬分配款項則被減去33556.72元,與她的強制執行款數額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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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操作迅速引發熱議,網友們紛紛表達了自己的觀點。“戶口沒遷走,又是離異狀態,本來就該享受同等權益,法院都判了還想著扣款,這不是無視法律嗎?”有網友直言。也有網友理性分析:“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組規民約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這樣的扣款決議明顯違法。”還有網友擔憂:“如果都這樣搞,以后誰還敢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勝訴了還要連累家人,這會寒了多少人的心。”另有部分網友理解村民組的顧慮,但也認為方式不當:“可能村民覺得補償款是集體財產,但解決問題得靠合法途徑,不能用‘株連家屬’的方式對抗法院判決。”還有網友補充道:“農村的傳統觀念確實難轉變,但時代在進步,法治意識也得跟上,不能讓舊俗凌駕于法律之上。”
事實上,相關法律早已對類似情況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指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更是直接明確,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其權益。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總則中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為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筑牢了法律屏障。
對于村民組的這一決議,紅星村村支書周光明在12月19日回應稱,自己近日一直在外開會,對該決議并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批準,目前這筆存在爭議的征收款尚未發放。他表示,會協同鄉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同時坦言,部分村民的傳統觀念仍需轉變,相關工作的開展存在一定難度。響水鄉婦聯工作人員則透露,去年已協助劉利和劉紅波與村民組進行過溝通,針對此次新出現的情況,會進一步與村里核實、協調。截至目前,記者多次聯系粟塘村民組組長謝先生,均未得到回應。
劉利和劉紅波表示,她們的戶口始終在粟塘村民組,且已離異,除了這里,她們無法從其他地方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不屬于我的東西,我一分都不會要,但依法應得的權益,我一定會堅決爭取。”簡單的一句話,道出了她們維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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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糾紛的核心,本質上是村民自治與法治邊界的碰撞。村民組有自主管理集體事務的權利,但這種權利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能以“集體決議”的名義侵犯個體的合法權益。婦女的土地權益是其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法律明確賦予的平等權利,不應因“外嫁女”的身份或村民組的內部規定而被剝奪。在法治社會不斷推進的今天,傳統觀念需要與法律精神相契合,村民自治更應成為法治的補充而非阻礙。希望相關部門能盡快介入協調,既尊重村民集體利益,也切實保障兩名女性的合法權益,讓法律的尊嚴得到維護,讓公平正義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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