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中學生吳某在某公司務工期間,在宿舍內被人擊打頭部、腳踩頸部后當場死亡。后經鑒定,施暴者劉某在案發時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在收到公司一次性解決的16.6萬元補償款后,吳某的父母提起訴訟,向劉某及其父親索賠144萬余元,并請求法院判令事發所在公司及吳某所在學校、3家資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2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江蘇海安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書,判決劉某及其父親賠償吳某父母144萬余元,駁回吳某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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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犯法應該如何判刑_中學生起訴責者判務刑多少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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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和劉某均住山西,劉某現年40歲。法院經審理認定,2023年12月31日4時許,在位于海安的某公司一宿舍內,劉某拳擊吳某頭部,后又將吳某從床上拖拽到地上,腳踩其頸部,致使吳某當場死亡。經海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吳某符合左頸部受打擊致頸動脈竇區損傷后心跳驟停死亡。經南通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在案發時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
去年1月7日,在海安胡集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下,吳某父母收到某公司支付的吳某非正常死亡補償款16.6萬元。一次性解決后,吳某父母不得再向該公司主張協議以外的其他權利。去年7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書,因劉某實施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決定對其進行強制醫療。
另查明,吳某系山西某縣某中學學生,學校曾組織吳某至蘇州一公司實習,實習時間為2023年6月5日至11月10日。2023年9月11日,在實習期間的吳某向學校老師提出離職外出進廠務工,學校老師要求吳某先行返校并要求家長到校。次日,家長到校為吳某出具安全保證承諾書,內容包含以看病為由辦理請假,以及安全問題與學校無涉等。后吳某通過南通某資源公司及南通另一家資源公司,到事發所在公司處務工。
法院認為,劉某作案時處于發病期且無刑事責任能力,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不影響民事責任的認定。劉某的暴力行為直接導致吳某死亡,已構成民事侵權。劉某父親作為劉某監護人,未舉證證明自己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吳某父母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144萬余元符合法律規定,劉某及其父親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吳某父母與事發公司已就案涉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該公司已履行補償義務,吳某父母也承諾“不再主張任何權利”,該協議合法有效。因此,吳某父母再次主張該公司承擔補充責任,違反協議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吳某的死亡發生在其請假離校后,且學校已履行“通知家長到校、要求出具安全承諾書”的管理義務,其家長出具的安全保證承諾書明確請假期間安全與學校無涉,故學校無過錯,不應承擔補充責任。3家資源公司中,其中2家系勞務派遣單位,吳某的死亡系劉某的暴力行為導致,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傷,另1家公司未參與吳某、劉某的派遣或管理,與案涉侵權行為無關聯,3家資源公司均無過錯,不應承擔補充責任。
據此,今年10月11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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