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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德山與孫玉蘭系夫妻,共育有八名子女:趙強、趙軍、趙明、趙亮、趙海、趙紅、趙霞、趙燕。孫玉蘭于2001年6月去世,趙德山于2004年6月去世。
一號院登記在趙德山名下,原建有北房六間,系夫妻共同財產。趙德山夫婦生前長期居住于此。原告趙海稱,父母在世時曾于1989年主持分家,將一號院北房分歸其所有,并由其與父母共同居住。因年代久遠,分家單已遺失。
2007年,趙海出資將原有北房六間翻建為北房五間,并新建東、西廂房各三間及南倒座五間(含一間過道),此后一直實際居住使用至今。
2007年7月,趙強、趙軍、趙明、趙亮與趙海簽署《房屋歸屬翻建證明》,載明:“原有趙德山遺留房屋六間,1989年經兄弟五人同意歸趙海繼承;現因房屋老化,五人同意由趙海于2007年9月出資翻建。”
2023年,趙霞、趙燕、趙明、趙亮分別出具《情況說明》,表示翻建后的全部房屋系趙海自建,自愿放棄對一號院地上房屋的權利,認可歸趙海所有。
訴訟中,趙紅未簽署任何書面文件,亦未明確放棄權利。部分子女主張:雖同意翻建,但未放棄對父母原房屋的繼承份額;翻建行為不等于產權轉移。
趙海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院內北房五間歸其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院內北房五間歸原告趙海所有;
趙海分別向趙紅、趙霞、趙燕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各4000元;
駁回趙海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關于是否存在有效分家協議
原告主張1989年存在分家事實,但未能提供書面分家單,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全體繼承人當時就房屋歸屬達成一致。部分子女雖認可“老人說過房子給趙海”,但陳述不一,且無見證人有效佐證。故法院認定,父母生前未通過有效分家協議處分涉案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房屋歸屬翻建證明》的法律效力
該證明由趙強、趙軍、趙明、趙亮與趙海簽署,可視為五人對自身繼承份額的處分,即同意將各自應繼承的原房屋權益讓渡給趙海。但該協議不能代表未簽字的趙紅、趙霞、趙燕三人,三人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翻建后房屋權屬的認定
原北房六間作為遺產,在父母去世后由八名子女共同共有。趙海翻建行為雖未征得全部繼承人同意,但房屋已滅失多年,現存北房五間系趙海全額出資新建,且其長期居住使用,其他繼承人多年未提出異議。
結合趙霞、趙燕事后出具的《情況說明》(明確放棄權利),法院認定翻建后房屋歸趙海所有,但需對未放棄權利的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
補償標準的確定
鑒于原房屋年代久遠、現已滅失,且趙海承擔全部翻建成本并長期維護,法院酌定由趙海向趙紅、趙霞、趙燕各支付補償款4000元,作為對其原應繼承份額的合理折價。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需要提醒的是:家庭成員對父母遺留的老宅進行翻建時,即使長期居住并全額出資,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對原房屋權屬的明確處分或放棄聲明,仍可能面臨權屬爭議。法院在認定翻建后房屋歸屬時,會綜合考慮出資情況、實際占有、原房屋狀態及部分繼承人是否自愿放棄權利等因素。對于年代久遠、已滅失的原有房屋,法院可通過折價補償方式平衡各方權益。
如您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翻建后確權、分家協議效力認定等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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