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非法儲存行為如同在群眾身邊埋下“定時炸彈”。近年來,我市持續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但仍有少數單位和個人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從事各類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更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強化警示震懾效果,現選取七起典型案例,深刻剖析違法行為的危害與后果,希望廣大群眾引以為戒,自覺遠離非法煙花爆竹,共同筑牢安全防線。
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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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陳某、李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2025年11月20日,經工作查明,陳某、李某在三河市李旗莊鎮某村廢棄大院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陳某、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李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2025年11月25日,經工作查明,李某在三河市新集鎮某村家中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康某非法運輸、買賣危險物質案
2025年11月29日,經工作查明,康某駕駛汽車將煙花爆竹非法運輸至燕郊鎮某村口,并對外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康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曾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2025年12月1日,經工作查明,曾某在三河市燕郊某路一廠房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曾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五
李某非法儲存、銷售危險物質案
2025年12月3日,經工作查明,李某在三河市燕郊鎮某村的出租房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并對外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六
曹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2025年12月5日,經工作查明,曹某在三河市楊莊鎮某村出租房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七
吳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案
2025年12月10日,經工作查明,吳某在三河市泃陽鎮某村家中,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吳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警示:
閑置廠房、廢棄院落等隱蔽場所成為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重災區”,當事人自以為“隱蔽”、“安全”,實則隱患重重,非法儲存的違法事實已然成立,終將受到法律制裁,切勿抱有“查不到”“能逃脫”的心理。
結語:
安全無小事,警鐘須長鳴。煙花爆竹“打非治違”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任何漠視法律法規、忽視公共安全的非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希望廣大群眾深刻汲取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訓,自覺遵守安全規定,主動舉報非法行為,共同營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
法律法規
近日,三河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三河市禁燃禁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三河市全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生產、經營、運輸和儲存煙花爆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涉嫌“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未經許可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當儲存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丨三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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