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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0年2月1日,村民趙建國(化名)與劉志強(化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56萬元價格購買位于某村的一號宅院,包括正房5間、東廂房3間、西廂房3間,并當場付清全款。劉志強將宅院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一并交付。
該宅院原登記土地使用者為王德發。根據趙建國提交的流轉材料顯示,該宅院歷經多次轉讓:
王德發于2002年將宅院出售給李文斌;
李文斌于2007年轉賣給周立軍;
周立軍于2012年出售給劉志強;
最終,劉志強于2020年將宅院出售給趙建國,并將此前歷次買賣協議原件一并移交。
趙建國系該村農業家庭戶口,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取得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資格。
交房后,趙建國對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刮白、更換門窗),并攜家人入住至今。
然而,數年后劉志強突然反悔,稱“當初賣便宜了”,要求收回房屋,甚至試圖驅趕趙建國一家。多次協商無果后,趙建國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于2020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被告劉志強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或證據。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趙建國與劉志強于2020年2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三、法院說理
1. 買方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交易主體適格
趙建國戶籍為本村農業家庭戶,依法有權受讓本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根據當前司法實踐,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2. 協議真實、價款清晰、履行完整
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屋范圍、價款(56萬元)、交付方式;
趙建國當日付清全款,劉志強交付房屋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趙建國已實際占有、裝修并居住多年,形成穩定生活狀態。
3.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轉移,符合政策導向
雖然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但地上房屋可依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隨之由買受人繼續使用。本案未向非本村人員或城鎮居民出售,不觸及“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房”的法律紅線。
4. 賣方反悔違背誠信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劉志強在收款交房多年后以“價格低”為由反悔,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民事活動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其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合同效力認定。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農村房屋交易提供重要參考:
? 同村村民之間買賣農房,只要買方是本集體成員,通常合法有效;
? 保留歷次流轉協議、付款憑證、土地證、居住證明等,是維權關鍵;
? 若買方為城鎮戶口或外村村民,合同極可能被認定無效,風險極高;
?? 即使沒有不動產權證,只要交易真實、身份合規,仍可通過訴訟確權。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醒:
購買農村房屋前務必做到“三查”:
1. 查身份:確認自己是否為本村農業戶口;
2. 查權屬:核實賣方是否為真實權利人,查看歷次買賣鏈條;
3. 查手續:盡量簽署書面協議,保留付款記錄、交接清單、土地使用證等。
一旦發生糾紛,及時起訴確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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