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馮女士,在宮頸癌篩查中發現異常,進一步行宮頸錐形切除術后,病理報告診斷為“宮頸高級別鱗狀上皮內病變(CIN2級)”,報告同時備注“切緣陰性”。醫生告知,CIN2級屬于癌前病變,但具有較高的惡變風險,此次錐切既是診斷也是治療,術后需密切隨訪。馮女士曾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惡性腫瘤”的保障范圍未明確列舉CIN,但“原位癌”明確除外。
馮女士申請理賠后,保險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審核認為:CIN2級在病理學上屬于“高級別上皮內瘤變”,但尚未突破基底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分類,可歸入“原位癌”范疇。因此,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標準,僅同意按輕癥(如有)或不予賠付。馮女士及其主治醫生則認為,CIN2在臨床處理上已等同于早期癌變,具有緊迫性和重要性。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核心極具專業性和代表性:對于病理診斷為“CIN2級”的宮頸病變,在保險理賠中應如何定性?是應嚴格遵循病理學“未突破基底膜”的技術定義將其歸為“原位癌”,還是應考慮其高惡變風險的臨床實質,將其視同或接近“惡性腫瘤”予以保障?
法理與實務分析
- 醫學分類的復雜性與合同條款的滯后性:CIN是一個連續的疾病譜系。CIN2在病理形態和生物行為上具有異質性,部分病例可能很快進展為CIN3甚至浸潤癌。臨床上,對CIN2的處理非常積極,常常采用與CIN3相同的治療方式(如錐切),這本身就反映了其被視為具有“惡性潛能”或“早期惡變”的性質。保險合同的疾病定義有時滯后于臨床實踐,簡單地用“是否浸潤”這一把尺子去衡量所有情況,可能無法準確反映某些癌前病變(如CIN2)的實際風險與治療負擔。
- 對“重大疾病”的實質認定與公平原則:重疾險保障的是“重大”的健康風險和經濟損失。馮女士所接受的宮頸錐切術是一種有創手術,術后需長期隨訪,且其心理負擔與未來風險不容忽視。如果僅因病理報告未寫下“浸潤”二字,就否定其整個診療過程的嚴重性及對未來健康的重大威脅,可能產生不公。對于處于CIN2這類“臨界狀態”的疾病,司法應當從保障目的出發,進行更具包容性的審視。
- “保費豁免”權益的爭取:本案中,爭取將CIN2認定為達到重疾賠付標準,其意義不僅在于一次性獲得12.7萬元保險金,更在于能夠同時觸發“重大疾病保費豁免”條款。這意味著馮女士后續數十年的保險費將被免除,而壽險等保障繼續有效,長期財務價值巨大。
君審律所代理策略與結果
我們代理馮女士,采取了“臨床實質與法律原則雙輪驅動”的訴訟策略。
- 引入臨床指南與專家觀點:我們不回避CIN2的病理學定義,但著重引入中華醫學會婦科腫瘤學分會等相關臨床診療規范,強調CIN2在臨床管理上與CIN3同等對待,其治療的必要性、緊迫性及隨訪要求,與對待極早期惡性腫瘤無異。
- 主張對格式條款進行目的解釋:我們指出,合同將“原位癌”除外,其本意是排除那些幾乎無轉移風險、僅需簡單切除或觀察的病變。而CIN2具有明確的高風險性,需要積極的干預,不應被簡單歸入除外范圍。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此存在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 論證已構成“重大”健康風險:我們系統陳述了馮女士從發現異常到接受手術的心理壓力、手術帶來的身體創傷與風險、術后長期的隨訪成本以及對未來健康的擔憂,論證其經歷完全符合重疾險欲保障的“重大”風險特征。
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我方從臨床實質和公平角度出發的論證。法院認為,馮女士所患CIN2級病變,具有較高的臨床風險,所接受的治療具有必要性和一定創傷性,對其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響,其情況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精神。保險公司機械套用病理學定義將其排除在重疾保障之外,在本案中不盡合理。判決保險公司向馮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2.7萬元,并自確診之日起豁免其后續各期應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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