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2023年1月至6月期間,某網購平臺供應鏈公司以消費券的形式發放小劉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該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支持小劉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的訴求。
近年來,有的企業用消費券、購物卡或米面油等實物替代貨幣發工資,不斷引發爭議。在涉事企業看來,“以券抵薪”“以卡抵薪”“以物抵薪”等是兩全其美的做法——對勞動者而言,消費券、購物卡或相關實物也是“錢”,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其價值要么與應發工資相當,要么超過了工資,勞動者并不吃虧;對企業而言,“替薪法”可以減輕現金壓力,降低經營成本,甚至可以實現肥水不流外人田,把自家員工的消費力留在自家的經營領域,讓企業獲得更多流量和業績。
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對企業“以券抵薪”的做法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評價,支持了勞動者的“補薪”訴求,對勞動者具有維權示范指引意義,對用人單位走出工資發放誤區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工資發放的形式具有法律剛性,受到嚴格限制,容不得企業搞變通。《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而無論是消費券、購物卡,還是米面油等實物,均不屬于法定貨幣,均在工資支付形式的“負面清單”之內。還需強調的是,消費券、購物卡等有價證券的使用范圍、使用方式和流通性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具備法定貨幣的通用支付功能,難以滿足勞動者的支付需求,致使勞動者的消費選擇空間變窄,實際權益受損。
企業以消費券、購物卡等有價證券或實物抵薪,把小算盤打得啪啪響,最終會侵犯勞動者的權益,也踩踏了法律底線。對此,勞動者應該認清“以券抵薪”等做法的違法侵權性質,在留存卡券、實物、照片、視頻、簽收記錄等相關證據的基礎上,通過和企業溝通、向工會尋求幫助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提起仲裁、起訴等方式維權。
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以券抵薪”“以物抵薪”等問題的關注和治理,面向企業積極開展普法活動,通過事前法治教育,引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規范工資發放方式;通過投訴舉報渠道和事中監管及時發現并糾正企業的各種“替薪法”。即便在事后,勞動行政部門也有監督干預的依據和措施。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企業“以券抵薪”等做法,看似發了工資,實則因支付形式不合法,屬于變相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行政部門不僅有權責令企業按標準支付工資,還可責令企業賠償。勞動行政部門應用好這一法律武器,用行政監督壓力讓使用“替薪法”的企業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滿足勞動者的維權訴求,從而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提升勞動者的維權效率。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則應在審裁企業“以券抵薪”類案件時,依法依事實界定“以券抵薪”等“替薪法”的違法性質,厘清企業的法律責任,為勞動者守住最后一道權益防線,并發布典型案例,起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工資關乎民生,發放必須規范,不能再讓企業用卡券或實物糊弄勞動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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