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最怕什么?
錢付了,貨不對板!
但貨到了不及時驗,
您的權利可能就像超市優惠券:
放著放著就過期了!
案件回顧
2022年9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買賣兩臺液壓升降平臺,總價43.6萬元。
合同約定了分期付款方式,但唯獨沒約定:貨到后多久必須驗收。
具體時間線:
2023年1月底:
設備交付、安裝完成,投入運行;
2023年2-3月:
乙公司反映設備運行問題 → 甲公司出具《整改承諾書》 → 3月18日完成整改。按合同,此時乙公司應支付尾款,但一直未付;
2024年1月:
乙公司自己操作導致設備損壞,卻主動找甲公司簽訂了付費維修合同,花錢請對方維修;
2025年5月:
因尾款拖欠兩年多,甲公司起訴。
此時乙公司首次提出:
設備電機功率、面板厚度等根本參數與合同不符!
從交貨到提出異議,已過去兩年四個月。
法院判決:異議“過期”,尾款照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1. 檢驗不能無限期拖延
根據《民法典》,即使合同未約定檢驗期限,買受人也應在合理期限內檢驗并提出異議。電機功率、板材厚度等表面瑕疵,在收貨時就應發現。乙公司交貨兩年四個月后才提異議,顯然超出合理期限。
2. 運行故障 ≠ 質量缺陷
乙公司提供的早期微信記錄,只能證明設備曾出現運行問題,這可能是操作、維護等原因導致,不能證明設備交付時就存在根本性質量缺陷。
3. 行為前后矛盾
既然聲稱設備根本不符合合同,為何在2024年還主動花錢請甲公司維修?這明顯與自身主張不符。
最終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其質量異議不予支持。
1
收貨后立即驗貨,特別是數量、規格、外觀等易查項目;
2
合同盡量寫明檢驗期限、標準、異議方式;
3
合理期限不等人,即使合同沒寫,法律也不允許無限期拖延;
4
權利要及時行使,別等“過期”了才后悔。
市場交易講究誠信與效率,及時驗貨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收貨及時看清楚,才能避免“秋后算賬”算不清!
來源: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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