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岳品瑜董晗萱)12月16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官微發布關于我國電子支付監管發展成效問答。
現有制度框架下,付款人若發現支付指令有誤,是否有修改、撤銷支付指令等補救措施?對此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表示,電子支付發展初期,銀行柜臺收到付款人支付指令后需要采取線下、人工等方式處理,對此,《支付結算辦法》允許匯款人申請撤銷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
隨著移動支付等新興電子支付方式的不斷普及,客戶在線上發起支付指令時,可選擇實時或延時處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對于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延時處理方式,付款人在資金到賬前可以修改、撤銷支付指令。對于實時處理的支付指令,不存在取消或修改指令的情形。對此,監管制度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并明確了支付指令異常時的多元補救措施。例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分別規定了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因客戶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支付機構應主動通知客戶更改或者協助客戶采取補救措施。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表示,《電子商務法》規定,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承擔。但是,如果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能夠證明,未經授權的支付是因用戶的過錯造成的,那么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不承擔責任,而是由電子支付用戶承擔損失。同時,還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加強電子支付交易指令的授權驗證,配合電子支付用戶查找未經授權電子交易的發生原因。此外,《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還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實施限額管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商因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用戶款項未準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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