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馮圣軒)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案件,被告人劉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的情況下,駕駛不具備運輸危險化學品資質的輕型欄板貨車,從河北某市出發運送柴油,行駛至北京某公安檢查站時被查獲。法院認為劉某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2024年9月,被告人劉某被民警查獲時,公安機關當場起獲三桶柴油,經稱重共計460千克。經鑒定,涉案柴油屬于易燃液體。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劉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官表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需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需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押運員等需取得從業資格。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活動,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該罪屬于具體危險犯罪,除行為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外,還需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
實踐中,需要結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品種、數量、運輸時間、路線,違反規定的具體內容及嚴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等綜合判斷。該案中,劉某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為柴油,重量為460千克,其明知所運物品的性質及自身和車輛均無資質,仍實施運輸行為。案發時正值夏秋之交,密閉車廂內極易因高溫暴曬升溫至柴油閉杯閃點,從而引發嚴重后果,故認定此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現實的危險。據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構成危險駕駛罪。
編輯 彭沖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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