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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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遞運輸糾紛中,快遞公司因未妥善保管、違規操作等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毀損、丟失時,常以 “保價條款” 為由主張限額賠償。
那么,如果快遞公司承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還能援引“保價條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吳某某訴深圳市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深圳市某速遞公司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之中出現綁單錯誤、貨物重量無故減輕等問題導致快遞貨物滅失,快遞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推定快遞公司在管理、承運快遞過程之中存在重大過失,則快遞公司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應按保價限制賠償還是按手機實際售價進行賠償。
保價條款雖然是快遞企業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但亦是郵寄服務合同雙方達成的合意,如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如果快遞企業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貨物損失,則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的規定,排除保價條款中有關限制賠償約定的適用。
本案中,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攬件后,先出現綁單錯誤問題,又在快遞攬件后到達收件人的運輸過程中出現快遞重量無故減輕問題,兩被告未能就運輸過程中快遞重量減輕做出合理解釋,足以推斷出其未盡合理的管理職責,導致涉案手機丟失,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故應排除保價限制責任條款在本案的適用,原告主張的金額系原告與涉案手機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的金額,亦原告實際損失,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應按照原告的該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系被告某速遞公司的分公司,在被告某速遞公司羅湖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被告某速遞公司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快遞公司存在以下行為,通常可被認定為運輸中的重大過失:
1.未履行基本保管義務:如將貴重物品與易燃易爆品混裝、未密封導致物品丟失;
2.違規操作造成毀損:如暴力分揀導致易碎品破裂、未按約定路線運輸延誤致損;
3.故意或放任損害發生:如明知貨物需特殊防護而未采取措施、發現貨物遺失后未及時查找;
4.違反行業基本規范:如未核對收件人身份導致錯投、擅自將貨物轉交第三方運輸。
周軍律師提醒,快遞公司承運貨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的,不能援引“保價條款”限制賠償責任。若需進結合具體案例(如貴重物品丟失、易碎品毀損)分析,可補充案件細節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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