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萬木橋
近日,我們與牧原股份的訴訟判決出爐,我們依法向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申請判后答疑,根據郵政EMS信息顯示,我們寄給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劉子國及主辦法官馮劍曉的《判后答疑申請書》已經被簽收。
判后答疑,是目前法院判案以后,當事人如果有不服,或者有不理解之處,唯一有機會與法官當面溝通的一個環節。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 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一、二審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正面回應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嚴格落實判后答疑,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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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有觀察者說,這個第13條的出現,對訴辯當事人來說,簡直就是一次福音,因為這是一次在訴辯活動中,當事人唯一有機會“當一次法官的法官”的權利。如果用好這個判后答疑,對案件的二審,或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今年初以來,我們在“反做空一線”公眾號上發表了4篇關于牧原股份的文章,標題分別是《149 頭懷孕母豬交付后,豬場 3000 多頭豬染病死亡,河南農戶起訴牧原》、《3000 多頭豬死亡事件驚動農業部!已轉河南農業主管部門調查》、《養殖戶起訴牧原案庭審激戰兩天兩夜,種豬界定、血清馴化成焦點》《意欲港股二次上市背后,牧原股份的環保和債務壓力有點大》,另有兩個視頻,標題分別為《河南養殖戶起訴牧原集團:3000 頭豬死亡背后的重重疑點》、《河南養殖戶 3000 頭豬死亡事件后續:舉報已收到農業農村部和證監會回復》。
這些文章,所關注的問題是牧原股份銷售生豬未依法申請檢疫,養殖戶將牧原股份的子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份,我們就收到了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發來的牧原股份起訴狀,8月26日開庭進行了公開審理,但一直拖到12月10日才下判決。
根據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1325民初2741號民事判決書,我們不僅要承擔刪文道歉的責任,還要承擔高達26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還要承擔一審的訴訟費及原告的擔保費、公證費等費用,加起來可能要在28萬元以上。
對這份判決,我們不服內鄉縣法院判決,決定提起上訴。因為根據《民法典》1025條的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存在“捏造、歪曲事實”“未盡合理核實義務”或“使用侮辱性言辭”等情形時,才構成侵權。
至截稿時止,我們的上訴狀已經郵寄給內鄉縣人民法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我們決定向內鄉縣人民法院院長劉子國和負責我們案件的民事審判員馮劍曉法官提起判后答疑申請,相關《判后答疑申請書》已經通過郵政EMS快遞給了劉子國院長以及馮劍曉法官,同時也將電子版發給了書記員。
我們的《判后答疑申請書》主要內容如下,希望馮劍曉法官和劉子國院長能夠正面、如實解答我們閱讀判決書后提出的如下問題:
被申請人: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 馮劍曉法官,(2025)豫1325民初2741號民事案審判員
被申請人: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 劉子國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
申請人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牧原股份)名譽權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25)豫1325民初2741號民事判決,現申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判后答疑:
一、關于案涉文章的合法性問題
申請人的案涉報道均是對內鄉縣人民法院(2025)豫 1325 民初 505 號案件糾紛事實的客觀報道以及對牧原股份公開信息的整理,報道內容涉及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不依法檢疫的違法行為(甚至虛假申報檢疫,該違法行為在審理中已經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確認),但報道沒有任何虛假或誹謗之處。牧原股份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侵權之處,牧原股份的證據及其庭審中的闡述明確表明其不是依據事實與法律、而是依據自己的感覺“合理相信”申請人存在造謠、詆毀行為。請問被申請人:
1、申請人所發表文章及視頻的具體誹謗、造謠的內容哪里?請具體指出。
2、如果不存在對牧原股份進行誹謗、造謠行為,判決刪除上述文章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是什么?
3、既然沒有造謠和誹謗內容,卻要判決刪除上述文章,判決的動機是什么?
4、其他問題:如果被申請人存在違反邏輯、違反常識、違反法律、避重就輕、偷換概念、轉移話題、虛假解答、無合法合理理由拒絕回答等等情形之一的,產生的相關新問題。
二、關于誰向誰道歉的問題
本案中,申請人所發表的文章是對公開審理案件各方當事人主張觀點的客觀報道、以及對牧原股份公開信息的客觀整理。申請人已發表的文章顯示,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在生豬銷售中未依法檢疫的事實已經在(2025)豫 1325 民初 505 號民事判決中經雙方確認,從專業角度看,如果病毒未被及時檢出而豬肉中隱藏下來,是否會對消費者的健康構成終極傷害?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該違法行為已經公開審理、無可置疑。請問被申請人:
1、豬肉是涉及億萬消費者的大宗消費品,比17年前的三鹿奶粉影響面更大,如果豬肉中存在隱藏病毒而不通過檢疫發現,申請人對該事實之報道切實維護百姓健康,請問違法之處在哪里?被申請人判決刪除該內容,是想掩蓋真相還是有別的考慮?
2、基于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大量不依法檢疫(甚至虛假申報檢疫)的違法行為被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媒體報道,而被申請人卻判決申請人向違法者道歉,是否本末倒置?究竟是守法者應當向違法者道歉,還是違法者應當向億萬消費者道歉?
3、判決守法者向違法者道歉,請問被申請人的動機是什么?
4、其他問題(同第一項的其他問題,下同)
三、關于賠償問題
牧原股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什么損失,更沒有指出具體的損失內容與金額,在庭審中也明確闡述不存在任何損失,沒有損失何來賠償之說?請問被申請人:
1、判賠26萬元的具體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2、26萬元賠償款的具體計算過程是什么?
3、其他問題(同上)
四、關于牧原股份的前述違法問題
據悉,內鄉縣鴻福農牧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9日已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牧原股份為其生豬買賣活動中不依法檢疫的損失賠償責任,但至今該案已跨越三個月仍未立案。在鴻福農牧法定代表人常先云與法院的溝通中,被告知該案符合立案規定會依法立案,請等待。但一等就是三個月尚在等待中。申請人的報道同樣涉及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違法事實,被申請人判決要求申請人刪除報道,請問被申請人:
1、案件該立不立、拖延不辦與判決刪除,是否與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關?
2、你們相信巧合嗎?如果不是巧合,原因是什么?本申請人不相信巧合。
3、其他問題(同上)
五、關于社會責任和公共道德問題
在中國與世界,任何一個行業龍頭的企業,都會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如果申請人是人大代表,會更應珍惜來之不易的社會榮譽,決不會允許旗下企業做出不依法檢疫的違法行為,堅決維護百姓健康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問被申請人:
1、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是否有誰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如果有,他們是否愿意履行基本的法律責任及相關社會責任?牧原股份及其旗下子公司銷售生豬未依法檢疫的做法,是否屬于違法行為?其非法利益應該歸誰?給消費者可能造成的潛在的健康傷害由誰承擔?
2、如果牧原股份及其子公司有人當選為人大代表,而其又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和相應的社會責任,銷售生豬不依法檢疫,給百姓造成可能的健康隱患,申請人報道此客觀事實,這樣的報道對誰有利、對誰不利?如果報道對社會有利、對百姓有利,為何還要判令刪除?申請人此舉是在維護法治,還是充當牧原股份的馬前卒,維護不法行為和不法利益?
3、其他問題(同上)
六、關于是否惡意訴訟的問題
本案中,牧原股份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造謠、誹謗,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損失,也就是說牧原股份是憑空發起的訴訟。請問被申請人:
1、牧原股份證據鏈條是否完備?請具體說明。
2、牧原股份是否存在惡意訴訟?若被申請人認為不是,理由是什么?證據與法律依據是什么?
3、其他問題(同上)
綜上所述,牧原股份發起惡意訴訟,被申請人的判決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支持。對于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
請被申請人依法進行判后答疑。同時,本判后答疑申請及結果也將公開同步通報相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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