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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文英與李振國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長子李建國、次子李衛東、長女李秀蘭、次女李秀芬。李振國于1975年去世,趙文英于2022年去世。
2011年,因新農村建設項目,兒媳周玉梅作為代表,與甲公司簽訂《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拆除某院落房屋并騰退宅基地。協議列明的安置人口共4人:周玉梅、其子李浩然、李衛東及趙文英。根據該協議,家庭獲得包括一套預測面積為82.46平方米的二居室(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在內的安置權益。
2017年,趙文英提起分家析產訴訟。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A號判決確認:一號房屋歸趙文英居住使用,其需補交相應購房款。該判決明確趙文英享有該房屋在安置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
然而,李衛東與周玉梅拒不騰房。2019年,趙文英再次起訴,要求返還原物。法院作出B號判決,責令二人將一號房屋騰空并交付趙文英。
2019年12月4日,趙文英在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他人代書并全程錄音錄像,簽署一份遺囑,明確表示:“我在《騰退補償安置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的一切權利,由長子李建國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趙文英去世后,李建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繼承一號房屋的全部權利義務。
李衛東辯稱:李建國此前已就相同訴請起訴過,應駁回;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周玉梅,趙文英僅有居住權,不能繼承;且遺囑涉嫌偽造,應屬無效。
李秀蘭同意李建國的訴求,認可遺囑真實。李秀芬則表示此前不知有遺囑,主張全體子女均有繼承權。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繼承人趙文英在《騰退補償安置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預測面積82.46平方米)所享有的全部權利義務,由李建國繼承。
法院說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遺囑效力及房屋權益性質。
一、關于遺囑形式與效力
案涉遺囑為打印遺囑。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打印遺囑須由遺囑人和兩名以上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遺囑首頁缺少趙文英及見證人簽名,存在形式瑕疵,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但法院同時查明,原告提供了完整的立遺囑過程視頻,清晰記錄了趙文英在意識清醒狀態下,親口表達將一號房屋權益由李建國繼承的意愿,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視頻內容與遺囑正文一致,足以證明該處分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在有充分視聽證據佐證遺囑內容真實性的情況下,不宜僅因形式瑕疵完全否定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意愿,故尊重其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置權。
二、關于房屋是否屬于遺產
盡管一號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但已由A號、B號兩份生效判決確認:趙文英對該房屋享有基于安置協議的完整權利義務。該權益屬于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可作為遺產繼承。
三、關于《贍養老人房屋居住協議》
李衛東提交的協議稱房屋“僅限趙文英生前使用,百年后收回”,但該約定與法院已認定的權屬事實相悖,且不能對抗被繼承人生前通過有效方式作出的財產安排,故不予采信。
此外,李衛東雖質疑遺囑真實性,但經法院釋明后未申請筆跡或形成時間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特別說明:
未辦產權證的安置房可繼承。只要安置協議及生效判決確認權益歸屬,即構成個人合法財產。
打印遺囑務必每頁簽名+日期。形式要件缺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即使內容真實也存在風險。
全程錄像可補強遺囑效力。尤其在家庭矛盾突出時,視聽資料是證明真實意愿的關鍵證據。
家庭內部協議不能推翻法院確權。若與生效判決沖突,通常不被法院采納。
對遺囑真實性有異議,應及時申請鑒定。消極抗辯(如僅口頭否認)難以獲得支持。
涉及騰退安置、回遷房繼承、遺囑訂立等復雜問題,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確保意愿合法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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