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修改決定
新條例于12月8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明確,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防治;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工負責,形成覆蓋施工、運輸、道路保潔等環節的全鏈條監管體系。
此次修改對多項防治措施作出優化調整。例如,將道路灑水作業條件從“氣溫高于零攝氏度”調整為“高于2攝氏度”,更符合實際作業需要;明確城市主干道、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推動保潔作業精細化。在法律責任方面,大幅提高對隨意堆放、拋撒裝修垃圾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施工單位最高可處以一百萬元罰款,進一步強化法律威懾。
◆來源:登瀛觀察、鹽城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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