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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國棟與李秀芳系夫妻,育有三子:陳明、陳亮、陳強。
陳國棟于1999年去世,李秀芳于2019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遺囑。
1990年,二人通過房改購得甲單位二號房屋(建筑面積53㎡),登記在陳國棟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2007年,甲單位啟動危舊房改造,與職工簽訂《集資建房及拆除安置協議》。
因二號房屋被拆除,可折價抵扣部分購房款(作價56,805.84元)。
陳強作為經辦人,以父親陳國棟名義簽署協議,并分三次代繳購房款共計約12萬元,最終取得一號房屋(88㎡,2009年交付)。
一號房屋雖由陳強出資、裝修并長期與母親共同居住,但甲單位上報購房人及產權備案信息均為“陳國棟”,房屋至今登記在甲公司名下,未完成個人過戶。
李秀芳去世后,陳明、陳亮起訴,請求:
三人平均分割一號房屋;
陳強支付自2019年起的房屋使用費(按4000元/月)。
陳強辯稱:
父親去世十年后才建房,新房非遺產;
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和申購人,房屋應歸其個人所有;
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即使分割也應多分。
第三人(陳強之妻)亦主張:因長期照顧失能婆婆,應分得10%份額。
二、裁判結果
? 確認一號房屋為李秀芳遺產,由三子女繼承;
? 考慮陳強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酌情多分:
- 陳強繼承60%;
- 陳明、陳亮各繼承20%;
? 房屋歸陳強所有,其分別向兩原告支付折價款66萬元;
? 駁回支付租金的請求(房屋未出租,且繼承人有權共同使用);
? 駁回兒媳獨立繼承請求(贍養行為已體現在配偶多分中)。
三、法院說理
老房屬夫妻共同財產,拆遷權益延續至新房
雖陳國棟已去世,但原房系其與李秀芳共有,拆除后折價款用于購買一號房屋,該權益轉化為李秀芳的財產權,故新房屬其遺產。
出資不等于產權,登記備案信息具關鍵效力
盡管陳強實際付款,但甲公司始終以“陳國棟”名義報批、備案,且無證據證明其以個人名義申購,故不能認定房屋為其個人財產。
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依法多分遺產
李秀芳晚年患阿爾茨海默病、一級殘疾,長期臥床需鼻飼、灌腸等專業照護。
陳強與其配偶十年如一日照料,符合《民法典》第1130條“可以多分”情形。
兒媳贍養不構成獨立繼承權
其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協助配偶履行贍養義務,已在陳強多分中體現,不得重復主張。
未出租房屋,不產生租金收益
繼承開始后房屋屬共有狀態,各繼承人有權居住使用,無證據證明惡意霸占,租金請求不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團隊)
拆遷安置房權屬看“原始權益來源”
即使新房由子女出資購買,只要使用了父母老房折價或指標,仍可能被認定為父母遺產。
單位內部房產,備案信息比出資更重要
在央產房、集資房、房改房中,單位上報的購房人名單往往是確權關鍵證據。
“誰出錢歸誰”不適用于家庭內部繼承
子女代父母交款,通常視為墊付或贈與,除非有明確借名買房協議。
長期照顧失能老人,務必保留證據
醫療記錄、護理日志、證人證言、殘疾評定等,都是主張“多分遺產”的有力支撐。
房屋未分割前,各繼承人有權居住
一方占用不等于侵權,只有出租獲利或惡意阻撓使用,才可能產生補償責任。
提醒:涉及老房拆遷、集資建房、單位房產、贍養舉證的繼承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建議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避免“出了錢卻拿不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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