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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于2009年10月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其法定繼承人包括:
配偶李秀芬(原告);
兒子王浩(被告);
父親王振國(被告,自1963年起失聯,至今下落不明)。
王建國于1995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受贈取得一號房屋(共4間,建筑面積33.60㎡),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李秀芬訴稱:王建國生前一直由其與兒子共同照料,王振國自王建國幼年時因服刑離家,六十余年來從未聯系,未盡任何撫養或贍養義務。現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遺產,并主張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款。
王浩同意房屋歸母親所有,并認可李秀芬對家庭貢獻較大,應予多分。同時表示,若法院確認王振國有繼承份額,同意由李秀芬代為保管相應款項。
王振國經公告送達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評估,一號房屋在2024年1月市場價值為450.4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李秀芬繼承所有;
李秀芬向王浩支付房屋折價款900,920元;
李秀芬向王振國支付房屋折價款450,460元,該款項由李秀芬代為保管。
注:法院認定王振國雖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因其長期未履行撫養義務,酌情少分;因其下落不明,所應得份額依法保留并指定保管人。
三、法院說理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號房屋系王建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取得,贈與未明確僅歸其個人所有,故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份額歸李秀芬,另50%為王建國遺產。
法定繼承人范圍明確
王建國母親先于其去世,故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李秀芬、兒子王浩、父親王振國三人。
長期未盡撫養義務,可酌情少分
根據《繼承法》第13條,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反之,有扶養能力而不盡義務的,可少分或不分。
王振國自王建國7歲起失聯,既未撫養子女,亦未參與其生活,未履行任何父親責任,故對其繼承份額予以酌情減少。
失聯繼承人的遺產必須保留
依據《繼承法意見》第44條,即使繼承人下落不明,法院仍須保留其應繼份額,并指定保管人。本案指定由實際占有遺產的李秀芬代為保管,待王振國出現后可主張權利。
配偶與子女共同生活,構成“多分”合理依據
李秀芬與王建國共同生活多年,承擔主要照料責任,符合“可以多分”的法定情形,故在遺產分配中獲得較大比例。
四、律師提示
“失聯不等于喪失繼承權”
即使繼承人幾十年未聯系,只要未被宣告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份額必須保留。法院不得直接剝奪其權利。
未盡撫養/贍養義務,可少分遺產
法律鼓勵家庭互助。若父母未撫養子女,或子女不贍養老人,均可作為調整分配比例的正當理由。
夫妻一方受贈房產,未必是個人財產
婚姻期間受贈的房產,如無明確“只贈一人”的書面約定,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受贈時要求贈與人出具書面說明。
遺產保管人負有返還義務
代為保管失聯繼承人份額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處分該款項。未來繼承人出現,必須全額返還。
盡早辦理繼承手續,避免權益懸置
本案因王振國失聯,導致繼承拖延十余年。建議被繼承人去世后,及時啟動繼承程序,必要時申請宣告失蹤,以推進產權變更。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親情不能替代法律程序。即使家人“消失”幾十年,其繼承權依然存在——但你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爭取更公平的分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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