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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建國與王秀蘭系夫妻,育有一子陳明。
陳明與前妻育有一子陳小宇(未成年)。2019年,陳明與前妻協議離婚,約定陳小宇由母親撫養。
2009年,王秀蘭與陳明共同出資購買一號房屋,2014年登記為二人各占50%份額。
2022年,陳明因意外去世,未留遺囑。
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父親陳建國、母親王秀蘭、兒子陳小宇。
陳小宇作為原告起訴,請求:
判令一號房屋中屬于陳明的50%份額由三人均分,并由陳建國、王秀蘭支付其房屋折價款約42萬元。
陳建國、王秀蘭辯稱:
房屋應按份共有,不同意支付折價款;且二人年老多病、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經查,一號房屋自陳明去世后一直空置,鑰匙由王秀蘭保管,陳小宇長期隨母在外居住,從未實際使用該房。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中陳明享有的50%份額,歸陳建國、王秀蘭繼承;
? 二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陳小宇支付房屋折價款415,414.98元;
? 駁回“按份共有”“拒絕折價分割”的主張。
三、法院說理
遺產范圍明確
一號房屋50%份額屬于陳明個人財產,為其遺產,由三名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
應折價分割,不宜按份共有
陳小宇未成年,長期不居住該房,與祖父母無共同生活基礎;
房屋由祖父母實際控制,三方缺乏共有意愿與管理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303條,共有人可請求分割,折價補償更利于物盡其用、避免后續糾紛。
老人可適當多分,但不影響分割方式
法院認可陳建國、王秀蘭在陳明患病期間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在其他遺產(如保險、存款)分配中予以多分;
但房屋分割方式不因此改變,仍應以折價補償實現公平。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團隊)
未成年繼承人有權獲得折價款
即使不實際居住,只要享有繼承份額,即可主張貨幣補償,無需被迫接受“按份共有”。
共有房屋缺乏共同管理基礎時,法院傾向折價分割
尤其當一方長期不在、房屋由他人控制、親情關系疏離時,實物分割反而易生新糾紛。
盡扶養義務可多分遺產,但不等于可獨占或拒分
若陳明生前立遺囑明確房屋歸屬,或與父母簽署代持/贈與協議,可大幅減少爭議。
提醒:涉及三代人共有房產繼承時,應盡早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明確權屬,避免房屋長期空置貶值,損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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