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老先生與李老太太育有三名子女:長女張建梅、次女張建英、長子張建國。張老先生于2004年去世,長女張建梅于2021年去世,其獨生女為小張。
2006年,李老太太名下位于老城區的一處平房(約20㎡)被甲公司拆遷,獲得補償款。2012年,李老太太用部分款項購買了一號房屋(99㎡商品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產權證載明“單獨所有”。
2022年,李老太太去世,未留遺囑。此后,次女張建英起訴稱:
一號房屋屬于母親遺產,應由三名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小張)均分;
母親銀行存款、房屋租金等也應依法分割;
自己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兒子張建國辯稱:
一號房屋是用家庭共有拆遷款購買,且母親生前已主持分家:
房屋歸他;
兩姐妹分別領取7萬元、3萬元作為補償;
此后他一直居住,妹妹只是借住并利用房屋申請租賃補貼;
故該房不屬于遺產,應歸其個人所有。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一號房屋由張建英、張建國、小張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二、房屋2022年10月至2024年6月的租金,三人按三分之一比例分割;
三、駁回張建國關于“房屋系個人財產”的全部抗辯。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登記在老人名下的商品房,是否因“用拆遷款購買+口頭分家”而排除在遺產之外?
法院認為:
1. 房屋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未過戶即屬遺產
一號房屋自2015年取得產權證起,始終登記在李老太太名下,性質為“單獨所有”;
張建國雖主張購房款來自拆遷款,但未提供付款憑證、分家協議或產權變更記錄;
所謂“分家會議”僅有證人證言,無書面文件,且兩姐妹否認收到“買斷款”;
→ 舉證不能,抗辯不成立。
2. 拆遷款來源不影響房屋權屬認定
即使購房款源于拆遷補償,只要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即視為其個人財產;
家庭內部對拆遷利益的分配,若未完成物權轉移,不產生物權效力。
3. 借住≠放棄權利,租賃補貼不構成對價
張建英曾借住一號房屋,并以此申請政府租賃補貼;
但該行為系為獲取政策福利,不能反推房屋權屬已轉移;
張建國所謂“補貼抵償陪伴費”僅為單方說法,無證據支持。
4. 法定繼承優先,代位繼承合法有效
李老太太未立遺囑,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長女先于母親去世,其女小張依法代位繼承應得份額;
三人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均分。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關鍵警示:
口頭分家風險極高:無書面協議、無產權變更,法院很難支持“已分家”主張;
拆遷款≠房屋產權:用家庭共有款買房,若登記一人名下,仍可能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借住、補貼、照顧≠放棄繼承權:這些行為不能自動轉化為產權放棄;
代位繼承必須主張:孫輩要繼承祖父母遺產,需主動參與訴訟并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涉及拆遷房、家庭分家、多子女爭產等復雜繼承問題,務必在老人健在時通過公證、協議、過戶等方式明確權屬,避免身后糾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