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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志遠與李秀蘭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周明、長女周華、次女周芳。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套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秀蘭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4月4日,周志遠、李秀蘭由甲律師事務所兩名執業律師提供見證服務,分別設立代書遺囑。兩份遺囑內容一致,核心條款為:
“我去世后,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由兒子周明繼承;周明需向兩位女兒各支付2.5萬元補償款,方可辦理繼承。”
遺囑由律師打印,立遺囑人簽名并捺印,手寫修改處亦捺印確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視頻顯示:
兩位老人神志清楚,能正常交流;
律師宣讀遺囑內容后,老人明確表示認可;
見證律師當場表明身份,并在遺囑上簽名、注明日期。
2022年底至2023年初,李秀蘭、周志遠相繼去世。周明持遺囑起訴,請求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兩姐妹配合過戶。
周華、周芳抗辯稱:
遺囑為打印件,立遺囑人未書寫日期,僅有打印日期,不符合《民法典》對代書/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
老人年近八旬,曾患重病,無醫院出具的“意識清醒”證明,無法確認意思表示真實;
錄像未完整記錄口述過程,不能證明是老人真實意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由周明繼承;
? 周明向周華、周芳各支付5萬元補償款(父母各2.5萬元);
? 周華、周芳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說理
本案核心爭議:該代書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
1. 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雖為打印遺囑,但由兩名律師作為見證人全程參與;
立遺囑人簽名、捺印,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遺囑載明訂立時間、地點,且有同步錄像佐證——實質滿足《民法典》第1135條、1136條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實清晰
視頻顯示,兩位老人能聽清、回應、確認遺囑內容,無認知障礙表現;
手改金額處均捺印,體現對細節的關注與認可;
被告主張“老人有老年癡呆”,但未提供任何醫療或行為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強調:“不能僅因未手寫日期就否定整份遺囑效力”,應綜合判斷是否反映真實意愿。
綜上,兩份遺囑合法有效,應按遺囑內容執行。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團隊整理,實務建議如下:
代書/打印遺囑必須“雙見證+簽名+日期”:即使由律師操作,也需確保形式完備;
全程錄像至關重要:不僅能證明意識清醒,還能還原溝通過程;
手寫修改需捺印確認:避免被質疑篡改;
“未手寫日期”不必然無效:只要遺囑整體能體現訂立時間、見證人注明日期,法院可認定有效;
質疑遺囑效力需舉證:僅憑“年紀大”“曾生病”不足以推翻,必須提供醫學或行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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