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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李文山與王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于2006年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李文山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年1月,王女士去世,未留遺囑,其父母早年已故。按照法定繼承,李浩本可繼承母親在該房屋中所占50%份額中的全部,即整套房屋的25%。
此前,為處理另一套登記在王女士名下的房產,父子協商由李浩單獨繼承該套房屋。為此,李浩于2021年3月簽署了兩份《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內容均為:
“本人自愿無條件放棄對父母所有財產的繼承權。”
聲明簽署后,前述房產順利過戶至李浩名下。
此后,李浩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對登記在父親李文山名下的這套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產權份額,并稱當初簽署的放棄聲明僅針對已過戶的那套房產,不包括本案房屋。
李文山辯稱:放棄聲明明確寫的是“所有財產”,且由李浩親筆手寫并簽名,意思表示清晰,不應再就其他遺產提出主張。
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李浩的全部訴訟請求。
登記在李文山名下的房屋歸其個人所有,李浩無權主張任何產權份額。
法院說理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李浩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否涵蓋本案所涉房屋中屬于其母親的遺產份額。
法院認為:
放棄繼承需以書面形式作出,且內容應以文義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李浩簽署的兩份聲明均載明“放棄對父母所有財產的繼承權”,文字清晰、無歧義。
聲明內容與當庭主張矛盾,缺乏證據支持
李浩雖稱放棄范圍僅限于已過戶的房產,但未能提供協議、錄音或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曾就放棄范圍作出限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采信書面聲明的字面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已履行的家庭安排
雙方已依據該聲明完成一套房產的過戶,若允許一方事后選擇性解釋“所有財產”的范圍,將損害家庭內部協議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綜上,李浩的放棄繼承行為合法有效,其對母親遺產(包括本案房屋中的相應份額)不再享有繼承權。
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繼承律師團隊整理,實務建議如下:
放棄繼承必須明確范圍:如僅放棄某項特定財產,應在聲明中清晰列明,例如“僅放棄位于××的房產”;
“所有財產”具有法律確定性:一旦簽署,通常被理解為涵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遺產;
手寫聲明效力更強:親筆書寫并簽名的放棄文件,法院更傾向于認定為真實、慎重的意思表示;
家庭協商應形成書面記錄:口頭約定難以舉證,易引發后續糾紛;
簽署前務必咨詢專業律師:繼承權一旦放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可撤銷。
涉及多套房產、混合贈與與繼承、或需部分放棄繼承的情形,建議通過律師起草限定范圍的法律文書,避免權益意外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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