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檔案條例》
已于2025年11月26日
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1.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省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檔案工作,負責全省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制度建設和監督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村(居)務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通過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強對村(居)務檔案的管理和服務。具體辦法由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包括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按照專業設置。
縣級以上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機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相關專業,推動檔案學科建設。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檔案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檔案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檔案教育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2.檔案的管理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發生機構變動情形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國有企業發生資產產權變動的,應當編制檔案處置方案,規范處置相關檔案。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檔案主管部門、綜合檔案館參與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工作機制。重大活動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含檔案管理的內容。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為臨時機構的,應當在臨時機構停止運行前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綜合檔案館開展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專題數據庫建設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通過購買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對擬購買的檔案的真偽、價值進行鑒定和評估。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重要、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檔案館。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檔案的具體范圍,實行相關檔案分級分類管理。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收集、整理和保護前款規定的檔案。
鼓勵檔案館通過跟蹤記錄、口述歷史、搶救性收集等方式采錄檔案材料。鼓勵個人收集、保存家庭(個人)檔案材料。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系機制,推進企業檔案規范管理、高效利用,服務企業科技創新、規范經營和文化建設等工作。省檔案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民營企業檔案工作指引。
經協商同意,國家檔案館可以接收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民營企業檔案。
國家檔案館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檔案數字資源備份存證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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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檔案的開放和利用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鼓勵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身份證、護照等有效合法證件、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保管的尚未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方式和程序,為檔案利用提供便利。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檔案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實現遠程查檔和跨館服務,實行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創新檔案利用服務方式,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
4.檔案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融入數字浙江建設,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建設的統籌規劃,制定全省統一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檔案數字資源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推動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共享、高效協同的省域檔案智治體系。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數字檔案室建設。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其他組織等建設數字檔案室。
電子檔案的形成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有關安全、保密的要求,確保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對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事項,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以傳統載體形式歸檔和移交。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數字資源存儲、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提供重要檔案數字資源備份服務,對館藏重要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異地備份。
國家檔案館應當將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資源接入全省統一的檔案數字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鼓勵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時將與企業、個人有關的檔案接入共享服務平臺提供利用。
鼓勵符合條件的檔案數字資源與公共數據深度融合利用,支持檔案數字資源相關數據要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市場化配置,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條例》規定, 國家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安全保管、移交接收、開放審核、開發利用、數字檔案館建設等工作情況。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安全保管、規范整理、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情況。
編輯:陳佳
一審:張婷
二審:泮永翔
三審:黃元杰
來源:浙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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