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設計愛好者王先生因與奇瑞新能源汽車發生車標紛爭,訴訟至法院。
2021年,王先生通過網絡通訊軟件向奇瑞工作人員劉某、楊某發送了自己設計的圖標設計思路和圖案,他告訴九派新聞,當時未談及簽合同等事宜,但對方稱,如果采用會通知王先生本人。幾年后,該品牌正式公開問世,王先生認為,目前問世車標和自己設計的極為相似,便訴訟至法院。
據安徽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在圖標的整體形狀、圖形元素、創作理念上看,奇瑞公司涉案車標與王先生作品均存在明顯差異,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
12月8日,王先生稱,后續打算繼續維權,“我對這個案件的一審、二審都不服”。
次日,九派新聞致電奇瑞工作人員劉某,劉某接通電話后掛斷,九派新聞又私信詢問此事,截至發稿,未獲回復。隨后,九派新聞嘗試聯系奇瑞工作人員楊某,其表示,自己已不在奇瑞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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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方整理的本人作品和奇瑞新能源LOGO對比圖。 圖/受訪者提供
【1】當事人:未簽訂合同,對方稱若采用會通知
王先生稱,自己是一名工業標識圖案、美術LOGO圖案設計愛好者,以前也有作品發布并被相關公司采納使用。2021年6月23日,王先生在汽車銷售店內和當時在奇瑞負責渠道開發業務的楊某結識,兩人在聊天時,王先生提出了自己對奇瑞icar汽車品牌的LOGO設計思路及圖案的想法,并當場手繪。
他介紹,在楊某的引薦下,當日他將自己的設計圖案、思路和含義均通過網絡通訊軟件發給當時在奇瑞負責相關業務的劉某。次日上午,王先生又將更新的設計思路和創作設計圖案發給劉某。據王先生向九派新聞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雙方就LOGO設計展開過討論。
他還表示,當時雙方確實并未簽訂合同之類的文件,“他沒有說簽合同,說如果采用通知我”。
幾年后,該品牌舉辦發布會,王先生看到正式使用的車標,認為其和自己設計的車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就是稍微改了一下”。
隨后,王先生嘗試與劉某、楊某聯系,但雙方溝通未果。
于是,王先生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起訴奇瑞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阜陽雨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2】法院:涉案車標與原告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據安徽省阜陽市中級法院給出的一審判決書,原告王先生訴訟請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停止侵權銷售、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帶有“i”品牌車標、大燈、尾燈、方向盤、輪轂的車輛,撤銷被告在國家商標總局注冊的“i”品牌商標的注冊權,撤銷版權登記,向原告進行官方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及維權開支等10萬元,并賠償原告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合計人民幣數百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雖然兩份作品均是以字母“i”為核心,但經對比,兩個作品的“i”圖案在整體構圖、圖形元素組合、色調風格、創作理念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兩個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此,被告奇瑞新能源公司并不存在侵害王先生作品著作權的情形,被告奇瑞新能源公司和雨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基于此,被告無需向王先生賠禮道歉并支付相關訴訟費用。而其他部分請求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對其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收到這份判決書后,王先生對結果不服,繼續上訴至安徽省高級法院。
據安徽省高級法院開具的判決書,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需要遵循“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接觸”是指一方有接觸到另一方作品的可能。“實質性相似”是指兩件作品在表達上非常相似,通常涉及對作品內容、結構、風格、主題等方面的比較。
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可以證明王先生曾將其美術作品通過微信發送給奇瑞公司工作人員劉某、楊某,奇瑞公司接觸了王先生美術作品。
至于奇瑞公司車標是否與王先生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經審理,兩者唯一相同的地方為均采用字母“i”,但“i”為公有元素,不被任何人壟斷。奇瑞公司涉案車標與王先生作品在整體形狀、圖形元素、創作理念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兩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此,王先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眼查信息顯示,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安徽奇瑞汽車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7年,蕪湖市投資控股集團成員,位于安徽省蕪湖市,是一家以從事汽車制造業為主的企業,并已于2025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額91.45億港元。
來源:九派新聞、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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