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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管理領域典型違法案例
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增強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意識,共同維護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現將我市城市管理領域九起典型違法案例予以通報。
一、張某擅自在再生資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案
張某擅自在再生資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保持回收亭整潔,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在再生資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其50元至2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張某經責令逾期未改正的行為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劉某擅自張貼廣告案
劉某在松江西路柵欄上擅自張貼廣告,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涂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五)項之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涂各類標語、宣傳品及廣告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對行為人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劉某作出責令清除,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周某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案
周某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產生建筑垃圾及爐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處置前5日內,向市、區市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準同意后方可處置。
依據《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及爐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強制糾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對個人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周某逾期未改正的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孫某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案
孫某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及爐渣的單位和個人在運輸建筑垃圾及爐渣時,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及爐渣處置核準文件。
依據《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違反第十條規定,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及爐渣處置核準文件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孫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劉某駕駛施工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案
劉某駕駛施工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施工車輛帶泥上路行駛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劉某作出立即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何某運輸散流體車輛未按規定封閉案
何某運輸散流體車輛未按規定封閉,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運輸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爐渣、餐廚垃圾等散體、流體的車輛必須按規定封閉,不得沿途散落、泄漏。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未封閉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其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何某作出立即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某歌廳擅自占道經營案
某歌廳擅自占道經營,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進行經營作業。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九)款之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進行經營作業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未予批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以其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責令該歌廳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并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邢某未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案
邢某未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其行為違反了《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地點、方式傾倒。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十)項之規定: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20元至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邢某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元的行政處罰。
九、擅自張貼廣告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被暫停通信號碼使用案例
《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涂各類標語、宣傳品、廣告。
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十五)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違法散發、懸掛、張貼、刻畫、噴涂的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責令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允許恢復使用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吉林市城市管理局對138個在宣傳品、廣告標注通信號碼擅自張貼、散發宣傳的行為,經過通知仍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予以暫停通信號碼的使用。
希望廣大商家業戶和市民從以上典型違法案例中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和文明意識,自覺遵守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規定,共同維護城市的良好秩序和環境衛生。今后,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將依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吉林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持續開展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治理,對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來源:吉林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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