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旅游市場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通報
為充分發揮旅游市場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行業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依法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助推我市旅游高質量發展,長春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公布近期行政處罰典型案例如下:
01
吉林省世青國際旅游有限公司
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案
2025年9月,吉林省世青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接待李某某等41名游客參加“四川全景雙飛8日”旅行,未與游客簽訂境內旅游合同,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該公司作出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02
范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25年5月,范某某個人設計“國內某地多日游”旅游線路,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發布旅游廣告信息,招徠游客并收取費用,租用旅游大巴為游客提供包價旅游服務,屬于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對范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624元、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合同是旅游消費的根本保障,既約束企業履約,也保障游客權益。旅行社應主動與游客簽訂合同,并留存代簽等相關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從事旅游業務的前置許可條件,包括固定辦公場地、必備辦公設施、專業導游人員、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等,任何企業、團隊、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游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旅游者在出游時,一要事先查驗商家是否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合法正規的旅行社;二要嚴格通過社交平臺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過私人收款碼支付;三要保留交易憑證;四要警惕“戶外群”“優惠群”等發布的產品,此類產品問題較多、風險較大,需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來源: 中國吉林網綜合自長春文化執法、長春文旅
編輯:熊一黎 審校: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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