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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先生與張女士系夫妻,育有一子王強、一女王芳。王先生再婚前另有一女王莉(與王強、王芳為同父異母兄妹)。2011年,王先生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兩份《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以拆遷補償款購買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
2010年王先生去世。2014年,經法院調解作出A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兩份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由張女士承繼。
2015年10月5日,張女士在家中立下代書遺囑,明確表示:其名下的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均由兒子王強一人繼承,其他子女不享有繼承權。遺囑由親屬趙某代書,另有兩名見證人簽字,張女士本人簽名捺印。
2016年張女士去世。此后因政策調整,原二號房屋未能按約建設,甲公司另行提供替代房源,王強、王芳、王莉共同選定新址作為替代。
因王莉對遺囑真實性及效力提出異議,拒絕配合過戶,王強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有效,并由其繼承兩份合同項下全部權利。
王芳同意王強全部訴求;王莉則主張:
遺囑非張女士真實意思表示;
王強曾在另案起訴狀中自認“母親未留遺囑”,前后矛盾;
自己系精神殘疾一級,此前調解程序存在代理瑕疵。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張女士于2015年10月5日所立《遺囑》有效;
甲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兩份《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權利義務,由王強繼承。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首先,涉案遺囑訂立及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繼承法》相關規定。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兩位見證人均出庭作證,證實遺囑系張女士口述意愿、他人代書、本人簽字捺印,過程基本符合代書遺囑形式要件。雖細節記憶略有出入,但核心事實一致,且王莉未申請筆跡鑒定,亦未提供反證。
其次,王強雖在另案起訴狀中稱“母親未留遺囑”,但已合理解釋為訴訟策略或他人代寫失誤,不影響本案遺囑真實性認定。
再次,A號民事調解書已生效多年,王莉從未申請再審,法院依法采信其效力,確認兩套安置房權益屬張女士遺產。
最后,結合贍養情況——王強長期照顧父母,王莉僅偶爾探望——法院認定遺囑系張女士真實意愿,合法有效。
四、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代書遺囑必須全程規范:建議由無利害關系人代書+兩名見證人全程在場+當場宣讀+三方簽名+注明日期,最好同步錄像。
“曾說沒遺囑”不等于真沒遺囑:法院會綜合全案證據判斷,但前后矛盾可能增加舉證難度。
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既判力:如調解書已確認財產歸屬,事后反悔需通過再審程序推翻,不能在新案中直接否定。
贍養付出影響法官心證:長期盡主要贍養義務,是證明遺囑真實性的有力佐證。
拆遷安置權益可繼承:即使房屋尚未建成或地址變更,合同項下權利仍屬遺產,可通過訴訟確權。
如您面臨類似繼承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程序或證據問題喪失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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