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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先生與周女士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3年育有一子林小宇。2016年,二人作為買受人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購買位于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總價30萬余元,由林先生支付。2020年,該房屋完成產權登記,權利人為林先生,共有情形為“共同共有”。
2018年9月27日,周女士因患重病,親筆書寫遺囑一份,明確表示:“本人所屬財產由丈夫林先生與兒子林小宇全權繼承;一號房屋中本人的份額,由二人共同繼承;喪事從簡,不通知娘家親屬。”
2019年4月,周女士病逝。
周女士父母(岳父岳母)認為:女兒購房時曾向他們借款5萬元未還,且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理應分得遺產,故不同意房屋份額全部由林先生父子繼承。
林先生與林小宇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周女士所立遺囑有效,并判令一號房屋中周女士的50%產權份額由二人繼承。
案件審理中,經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遺囑全文及簽名確系周女士本人親筆書寫。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一號房屋產權份額的二分之一由原告林先生、林小宇繼承所有。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自書遺囑是否有效,以及房屋份額能否依遺囑全部由配偶與子女繼承。
首先,涉案繼承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繼承法》。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遺囑形式完整,且經司法鑒定確認為周女士本人書寫,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其次,一號房屋系林先生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周女士去世后,其享有的50%份額構成遺產。依據《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一人或數人繼承。周女士在遺囑中明確將該份額留給丈夫與兒子,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至于岳父母主張的借款問題,因其表示另行主張,法院在本案繼承糾紛中不予處理。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四、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自書遺囑務必親筆全文書寫+簽名+日期,打印、代寫、缺日期均可能導致無效。
經濟適用房可作為遺產繼承,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購買即屬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并非必然分得遺產:若有有效遺囑,遺產可全部由配偶、子女繼承,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
筆跡鑒定是關鍵證據:當對方質疑遺囑真實性時,及時申請司法鑒定可一錘定音。
債務與繼承分開處理:親屬間的借款糾紛需另案主張,不影響遺囑效力認定。
如您面臨類似繼承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程序或證據問題喪失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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