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向某區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稱其在公司車間和三位同事抬變壓器架子時,不慎腳滑被鐵桿頂到胸部導致受傷,申請將肋骨骨折認定為工傷。唐某在申請工傷時無法出具證人證明和考勤記錄,某區人社局調查詢問了唐某同事李某,李某稱不清楚唐某是否受傷,也想不起那天有沒抬架子。某區人社局調查后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唐某不服,訴至法院。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唐某提交《無證人說明》認為自己在公司車間和三位同事抬變壓器架子時不慎受傷,但該三名同事不愿做證。公司向某區人社局提交《情況說明》明確經與唐某的上級、同事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溝通,均表示未見到或聽說唐某在工作中有發生安全事故。同事李某也表示不知道唐某受傷,故唐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其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某區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案例來源:《珠海中院發布2025年度工傷認定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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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啟示」
在職勞動者均不愿作證,用人單位消極配合,導致人社局對事故原因、結果出現無法查清的情形,致使法院認為人社局已盡到調查義務、相應事實已查清,從而支持了人社局不予做出工傷的決定。
本起案例的結論是否正確,筆者表示一定的懷疑。 理由在于,勞動者在發生事故后很可能喪失了收集初步證據的能力,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勞動者是否適當屬于爭議焦點。
發生工傷事故時對周圍同事的詢問和調查以及對用人單位所掌握證據的調取,例如監控、進出廠區記錄等等,是人社局可以查清事實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對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無法認定工傷的結果對其更有利,倘若用人單位對在職員工施壓或采取消極方式應對,確有可能發生案例中的結果。另外,法律亦不強人所難,無法要求同事必須作證。
那么如何判斷用人單位存在舉證妨礙行為,如何衡量人社局是否已窮盡一切合理手段,將成為法院最終認定人社局做出決定是否合法的依據。倘若單純的將人社局是否窮盡一切合理手段做為唯一標準,恐有導致工傷認定結果變難的情形,從而違背立法初衷。
這就意味著對勞動者而言,工傷認定過程實質就是一起小型的訴訟程序,需要有證據意識以及風險防范意識,在人社局調查的過程中需要提供適當的幫助以及監督,避免人社局在調查時受阻,從而產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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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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